玉江招商委办发〔2020〕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大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玉溪市江川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服务水平,建立招商项目开发、推介、洽谈、准入、落地、退出工作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产业集群化发展,实现招商工作有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和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引进区外投资主体,在我区一产、二产领域创办企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内资项目、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下同)的外资项目、其他门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以及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认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项目开发和推介 第四条 建立招商项目开发责任制。区招商委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将对外招商项目开发任务指标下达招商委责任部门、成员单位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科学开发编制重点对外招商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前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发展导向和江川区产业发展需要进行对外招商项目开发与包装。项目开发单位必须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每个项目均要明确准入的前置条件和配套政策,确保项目具备对外招商推介条件。 第六条 健全招商项目评审工作机制。项目提出单位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后,由区投资促进局收集并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项目进行联评,提出联评意见,经联评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区重点对外招商项目库。 第七条 实行招商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将入库项目在各种招商平台统一发布,负责将因规划改变、招商成功等原因不再对外招商的项目从库中移除。 第三章 项目准入和洽谈 第八条 实行招商主体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产业归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各行业联会(协会)等为项目招商主要负责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入区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落地推进、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区投资促进局收集汇总的有效招商信息按照拟选址乡镇(街道)、园区或行业对口原则,落实入区投资项目主责单位。 第九条 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对有意向到江川区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洽谈项目准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江川区入区投资主体前置审查材料清单”相关内容,对企业资信、资产信息、法人征信、经营范围、投资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严把入区投资企业质量,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 第十条 提倡实地考察制度。投资主体通过前置审查以后,项目主责单位拟定对投资主体的实地考察方案,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研究。经研究确需进行实地考察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考察。考察结束后,项目主责单位根据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报告,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下一步项目准入评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入区投资项目准入评审制度。各项目主责单位在与投资主体达成初步意向后,应积极协助投资主体编写项目建议书(包含项目概况、初步选址、环保与节能减排措施、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市场分析等基本要素),并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前置审查等相关资料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项目准入评审会议。 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决定评审方式,评审程序按照各类项目评审办法执行,项目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评审结果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入区投资项目达到玉溪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评估条件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项目主责单位,根据相关流程收集相关材料后上报市级开展专家评审。 入区项目准入评审费用从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谈判和签约 第十二条 协议谈判及文本草拟。通过准入评审的项目,由项目主责单位负责与投资主体进行进一步洽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解除条款及项目清退具体事项,并起草投资合作协议文本(以下统称“协议文本”),区投资促进局做好协议文本起草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协议文本审议。协议文本经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企业法务部门)审核后,由牵头区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协议文本内容经政府常务会决策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章 项目的推进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签约后,须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五个一”工作推进机制相关要求,由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主抓,一名其他区领导协助,一个主责部门、一个专项协调小组推进。项目主责单位要积极会同专项协调小组与项目投资主体共同研究制定签约项目落地时间表(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落地开工。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责单位须明确项目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跟踪项目推进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将项目推进情况按月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项目清退 第十七条 按照“五个一”工作机制相关要求,由项目主责单位定期对投资主体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投资协议的,应督促投资主体尽快履约;对确实不能如期履约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按程序报批清退。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清退的项目,由项目主责单位负责与投资主体协商解除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川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办发〔2015〕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