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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9-29 20:12:19 点击率:1518打印】【关闭

 

玉江政办通〔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方案》已经中共玉溪市江川区第二届委员会第158次常委(扩大)会议及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玉溪市江川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收费机制,根据《玉溪市江川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玉江发〔2016〕35号)、《玉溪市江川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玉江政发〔2016〕71号)、《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2018—2020年)》(玉江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把有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规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费用收取机制建立,不断增强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资金筹措力度和投入力度,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的及意义

(一)全面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收费管理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费用应收尽收,化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经费不足的矛盾。

(二)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水平,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转变,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三)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让农村群众知晓并主动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水平。

三、措施及办法

(一)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主体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排污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主体,负责为辖区内单位、企业、工厂及农村居民等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服务,并负责组织收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具体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负责,于每年3月底前按年度收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并进行公示后上缴区财政。

(二)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范围和对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的收取范围为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除大街、上营、下营、浪广社区外)所有村(社区)。收取对象为收取范围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农村的常住人口(含集镇,后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范围内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收取。

(三)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标准确定方式和收取标准

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费标准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以“一事一议”和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2.农村居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费标准原则不低于36元/人·年。

3.未纳入《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江政办发〔2012〕111号)收费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临街铺面、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饮食店(含内部食堂)、临时性摊点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江川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江政办发〔2012〕111号)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四)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及管理方式

1.各乡镇(街道)在收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时应使用统一发票(票据、收据)。

2.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要按年度全额存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专项用于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区级有关部门对收支票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奖补方式

1.按照“村民和村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收取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情况,区财政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用收取费用总额除以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常住人口总数(以统计年鉴数为准),每年核算奖补费用,对收取标准不低于36元/人·年的乡镇(街道),按照收取多少奖补多少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对收取标准低于36元/人·年的乡镇(街道),由区财政直接扣减该乡镇(街道)办公运行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补齐。

如某乡镇(街道)实际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为40元/人·年,则区财政按照40元/人·年的标准对该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进行补助;如某乡镇(街道)实际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为20元/人·年,则区财政按照16元/人·年的标准直接扣减该乡镇(街道)办公运行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补齐。

2.在进行补助资金核算时,各乡镇(街道)应提供上缴区财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凭证,用于核算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及上缴费用经核算后按年度分两次划拨,每年4月份由区财政全额返还各乡镇(街道)上缴的费用,并预拨付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于次年1月以奖补方式进行考核后拨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必须因地制宜确定保洁要求及标准,区财政据此结合实际考核后进行奖补。

四、其他

(一)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及收费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费用收取工作)。

(三)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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