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政府信息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全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动态清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不予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 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各单位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 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各单位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各单位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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