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行业整体水平,根据爱国卫生“净餐馆”专项行动及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从2021年4月23日起,对江川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江川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包含餐馆(中型以上餐馆、小型餐馆)、早点店、小吃点、快餐店、饮品店、餐饮类食品摊贩、单位食堂(机关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二、评价标准 (一)“红榜”宣传鼓励。评价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达到规范要求的;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区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日常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辖区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对照《云南省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全改善行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达标标准》,按照中型以上餐馆和单位食堂达到“周边环境整洁、就餐场所干净、后厨合规达标、仓储整齐安全、餐饮用具洁净、从业人员健康、配送过程规范”等“七个达标”要求的;小型餐馆和餐饮食品摊贩达到“场所净、餐具洁、厨合规、人健康、食安全”等“五个达标”要求的;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三防”设施齐全并有效使用、后厨整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等到位的。 (二)“黑榜”曝光鞭策。评价标准:存在因食品安全及卫生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被省市区暗访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影响较大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摊贩备案卡)经营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未穿戴工作衣帽戴口罩的;柜台商品、酒水菜品未明码标价的;无消毒保洁设施、无餐用具清洗消毒记录、“三防”设施缺失或未有效使用的;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里有虫害或鼠迹的;后厨脏乱差、垃圾桶或泔水桶未加盖的;就餐区域物品或食品库房摆放零乱、环境卫生不整洁的;无公勺公筷、不坚持台账记录的等问题。 三、严格行政执法 对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若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后厨卫生脏乱差、保洁柜“三防设施”设施配备不全、留有卫生死角等任一情形的,自行停业整改;存在其他3项或三项以上情形的,给予当场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卫生全改善专项行动“不达标就整改,不整改就停业”的要求,责令经营场所进行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移出“黑榜”。发现前期被列入红榜的餐饮单位达不到红榜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4月23日起执行。
江川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暨爱国卫生 “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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