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原文】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标准释义】 39.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要求。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40.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发展实际,研究和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编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已经投运的城市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发展。 4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2.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43. 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44.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各类船舶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45. 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46.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标准原文】 (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标准释义】 47.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48.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全面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49. 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50. 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4)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 (6)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1.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1)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m。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7)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8)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9)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标准原文】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标准释义】 5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各城市应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51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2号)、《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 (3)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 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等指标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4. 粪便无害化处理 (1)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的要求。 (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有关规定。 5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结合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2)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3)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6.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计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生活污水按自来水供应量×0.85(该系数适用于生活区、商业区的城区,对于工业区,系数做相应调整)计算。 【标准原文】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标准释义】 57. 城市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59. 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60. 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2)公共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方便群众入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标准原文】 (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标准释义】 61.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62. 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63. 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64.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标准原文】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标准释义】 65. 按照《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66. 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67. 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68. 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69. 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0. 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标准原文】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标准释义】 71. 社区有爱卫会组织,建立爱国卫生制度,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72. 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 73. 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74. 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75. 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76.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77. 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标准原文】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标准释义】 78. “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城中村”是都市中的村庄,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窗口,均与城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等问题,是目前影响城市形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薄弱环节。为此,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这一地区纳入,作为创卫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通过创卫促进这一地区的综合整治,使城市和谐发展。 79. 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城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村委会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80. 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81. 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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