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江川区农贸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管集市”、创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市场行动”要求,结合江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辖区范围的农贸市场开办方对各自市场内经营户的日常管理。 二、经营户经营行为评价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经营秩序管理 1.垄断货源、抬级抬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的(8分); 2.占道经营、商品高摆、超摊漫摊扩摊的(1分); 3.在场外设摊经营的(4分); 4.侮辱、谩骂消费者或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3分); 5.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作业或私拉照明、电源、电线的(4分); 6.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3分); 7.经营者站在摊位外经营的(1分); 8.以次充好、掺杂使假;(3分);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2分); 10.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1分); 11.被消费者投诉、查实属经营者原因的(1分); 12.商品陈列不整齐的(1分); (二)食品安全管理 1.经营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品、水产品及病、毒致死的禽、畜、兽及其制品(4分),造成严重后果的(12分); 2.经营食品未及时提供索证、索票的(2分),经责令整改但一周内仍不提供的(6分); 3.经营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等肉类及其制品(6分); 4.经营假冒劣质商品、过期失效的商品(3分); 5.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1分); 6.熟食等摊位没有“三防”设施的或未正确使用的(1分),经营户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的或未正确穿戴的(1分); 7.经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且不合格商品不及时自行下柜销毁的(6分); 8.食品行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业人员应持而未持健康证上岗的(2分); 9.经营野生保护动物等国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的(12分); 10.经营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4分)。 (三)环境卫生管理 1.摊(店)乱丢垃圾、乱倒垃圾、乱倒脏水的(1分); 2.摊(店)乱堆、乱挂、乱放杂物的(1分); 3.摊(店)内污渍累累、有损市场卫生形象的(1分); 4.摊(店)垃圾未实行分类桶装化的(1分); 5.不按规定统一使用商品盘器或商品摆放不整齐的(1分); 6.摊位(店)环境卫生“三包”不到位的(1分/次)。 (四)综合事项 1.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3分); 2.在市场内玩棋牌或赌博的(2分); 3.因违规被各级媒体曝光的(4分); 4.未按规定在市场内停放车辆的(1分); 5.损坏市场绿化及公共场所设施、但已赔偿的(1分); 6.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证、照的或无证、照经营的(2分);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市场的(4分); 8.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4分); 9.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悬挂证照的(1分); 10.未按要求明码标价的(1分)。 (五)严重失信项 1.违反前四条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12分); 2.无故拒缴摊位租赁费和水、电费的(12分); 3.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擅自改变摊位(营业房)用途,或将摊位(营业房)转让、出租、转借、转卖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的(12分); 4.未经市场举办者同意擅自停业累计一个月以上的(12分); 5.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2分); 6.冲击市场管理机构,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12分); 7.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2分); 8.冒充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12分); 9.偷抢他人财物(12分); 10.损坏公共设施拒不赔偿的(12分); 1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并给市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12分)。 三、经营行为评价及处理 (一)记分标准 1.有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对应标准记分; 2.一次检查中查见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3.多次检查中查见存在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二)根据经营户经营行为评价及记分情况分四档处理: 1.记分1-3分的,予以批评教育; 2.记分4-7分的,予以曝光公示; 3.记8-11分的,予以曝光公示并停业整顿三到七天; 4.记满12分的,予以曝光公示,取消下期摊位使用权招商资格。 5.市场开办方应当向经营户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的,每分扣除摊位保证金20-50元;累计记8分至11分者,除规定扣除保证金外,同时责令停业整顿3-7天,并在下期摊位使用权招商中,仅作为第二批人员参加招商;累计记满12分者,取消下期摊位使用权招商资格。 6.经营户经营行为采集采取现场查实、拍照以及监控录像等进行取证,并将记分结果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窗进行不定期的公布。 四、建立黑名单库制度 对扣满12分的经营户,将其列入不诚信经营户黑名单库。 五、其他 本《办法》实施周期为一个年度。本《办法》为试行,将根据工作的实际进行合理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