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
目 标 值: | ≥1个 |
定 义: | 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统计国家卫生县,创建城市应有1个及以上县获得国家卫生县命名。申报国家卫生县的统计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县应有1个及以上乡镇获得国家卫生乡镇命名。 |
2.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创卫城市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程度。 |
计算公式: |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对该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的群众数量/该城市参与卫生状况满意率调查的群众数量)×100% |
备 注: | 开展卫生创建的城市或县可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或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随机抽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学生、游客等群体,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街头拦访等多种形式,调查群众对城镇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
3.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目 标 值: | ≥23%或持续提升 |
定 义: | 18岁及以上人群中具备基本健康素养者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某时期某地区具备基本健康素养的人数/同期该地区健康素养调查总人数)× 100% |
备 注: | 无。 |
4.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
计算公式: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年末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年末该地区社区总数×100% |
备 注: | 应设置一种及以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
5.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
目 标 值: | >38.5% |
定 义: | 某时期某地区经常体育锻炼人数占比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某时期某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总数)×100% |
备 注: |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的制度,报经本地区统计部门批准开展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得出本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情况。根据本地区调查样本各年龄组统计结果,按年龄人口总体构成进行标准化换算后,综合统计计算所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
6.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
目 标 值: | >2.2平方米 |
定 义: | 某时期某地区人均拥有的体育场地面积。 |
计算公式: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某地区年末体育场地面积总数/辖区内年末常住人口数 |
备 注: | 体育场地面积是指除军队和铁路系统外,可供我国居民开展运动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场地有效面积。体育场地既含室内体育场地,也含室外体育场地。 |
7. 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 |
目 标 值: | ≥2.16名 |
定 义: | 某时期某地区每千人口拥有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年末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人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
8.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目 标 值: | <20% |
定 义: | 指调查时吸烟的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某时期某地区15岁以上现在吸烟者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15岁以上调查总人数)×100% |
备 注: | 无。 |
9. 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指调查时该地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
计算公式: | 无烟党政机关的建成率=(无烟党政机关的建成数/党政机关总数)×100%;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率=(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数/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无烟学校建成率=(无烟学校建成数/学校总数)×100% |
备 注: | 无。 |
10. 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 |
目 标 值: | 有 |
定 义: | 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有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县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被市级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覆盖。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无。 |
11. 道路装灯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所有道路规范安装路灯,全面消除道路暗盲区。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无。 |
12. 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 |
目 标 值: | ≥16小时 |
定 义: | 对主次干道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无。 |
13. 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 |
目 标 值: | ≥12小时 |
定 义: | 对街巷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无。 |
14.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
目 标 值: | ≥80% |
定 义: | 城市主要道路中使用扫路车(机)、冲洗车等大小型机械清扫保洁作业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道路机械清扫率=(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的道路面积/道路总面积)×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道路总面积指符合机械化清扫条件的道路总面积。 |
15.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覆盖面积比例。 |
计算公式: |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
16.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目 标 值: | ≥38% |
定 义: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
备 注: | 无。 |
17.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目 标 值: | ≥9平方米 |
定 义: | 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 |
计算公式: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人口总数 |
备 注: | 无。 |
18.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目 标 值: | >35% |
定 义: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
备 注: | 无。 |
19.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占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本地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
备 注: | 无。 |
20. 窨井盖完好率 |
目 标 值: | ≥98% |
定 义: | 完好窨井盖数量占窨井盖总数量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窨井盖完好率=(完好的窨井盖数量/本地区窨井盖总数量)×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
21.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城区内回收网点覆盖居民户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城区内回收站点覆盖居民户数/本地区居民总户数)×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具体参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计算。 |
22.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目 标 值: | ≥75%或持续提高 |
定 义: | 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
目 标 值: | ≥95% |
定 义: | 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
备 注: | 本指标适用于县。 |
2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 |
目 标 值: | ≥320天或持续改善 |
定 义: | 行政区域内全年有效监测天数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县目标值为≥300天或持续改善。 |
24.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 |
目 标 值: |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
定 义: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在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
计算公式: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全年主要污染物日均值之和/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
备 注: | 全年365天(闰年366天)中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
25.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 |
目 标 值: | ≤55分贝 |
定 义: | 城市建成区内经过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
计算公式: |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环境噪声有效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之和/有效网格总数 |
备 注: | 无。 |
26.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 |
目 标 值: | ≥75% |
定 义: | 行政区域内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的点次达标比例。 |
计算公式: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的监测点次/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总点次×100% |
备 注: |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
2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
计算公式: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 |
备 注: |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
28.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医疗废物产生量×100% |
备 注: | 无。 |
29.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 |
目 标 值: | >70% |
定 义: | 某地某年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比例。 |
计算公式: |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年末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数/年末中小学校总数)×100% |
备 注: | 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 |
30.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某地某年开展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比例。 |
计算公式: |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
备 注: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符合《〈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要求。 |
31. 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
目 标 值: | ≥1小时 |
定 义: | 指中小学生每天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
计算公式: | 无。 |
备 注: | 无。 |
32. 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 |
目 标 值: | 100% |
定 义: | 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
计算公式: | 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
备 注: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眼保健操要求参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更新版)》。 |
33. 中小学生近视率 |
目 标 值: | 逐年下降 |
定 义: | 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近视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中小学生近视率=(中小学生检出近视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
备 注: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SE)≤﹣0.50D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采用串镜检查,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
34. 中小学生肥胖率 |
目 标 值: | 逐年下降 |
定 义: | 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肥胖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中小学生肥胖率=(中小学生检出肥胖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
备 注: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儿童肥胖参照《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筛查》(WS/T 586—2012)。 |
35.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指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总数)×100% |
备 注: | 无。 |
36.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管理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辖区内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分级管理的户数/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总户数)×100% |
备 注: | 无。 |
37.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目 标 值: | ≤25%或持续降低 |
定 义: | 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总和/该年该地区卫生费用总和)Í100% |
备 注: | 卫生总费用是某地区某时期(多为一年)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由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三部分构成。 |
38.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 |
目 标 值: | 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 |
定 义: | 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占同年该地区总人口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同年该地区人口数)×100000/10万 |
备 注: | 纳入的甲、乙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统计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包括“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统计报告病例为“已审核卡”,不包括“未审核卡”。 |
39. 婴儿死亡率 |
目 标 值: | ≤5.6‰或持续降低 |
定 义: | 某年某地区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婴儿死亡率=(某年某地区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
备 注: | 婴儿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
4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目 标 值: | ≤7.8‰或持续降低 |
定 义: | 某年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某年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
备 注: |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
41. 孕产妇死亡率 |
目 标 值: | ≤18/10万或持续降低 |
定 义: | 某年某地区由于怀孕和分娩及并发症造成的孕产妇死亡数与同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孕产妇死亡率=(某年某地区孕产妇死亡数/同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00/10万 |
备 注: | 孕产妇死亡人数是指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 42 天以内,任何与妊娠、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加重了原有疾病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人数,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人数。 |
42. 人均预期寿命 |
目 标 值: | ≥78.3岁或逐年提高 |
定 义: | 各年龄组死亡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出生后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 |
计算公式: | 根据本地区数据基础,采用完全寿命表或简略寿命表计算。 |
备 注: | 又称出生预期寿命,简称预期寿命。 |
43.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完成该疫苗免疫接种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实际接种人数/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
备 注: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计算。应接种人数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规定应接种某疫苗的适龄儿童人数。实际接种人数是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中实际接种该疫苗的人数。报告的疫苗种类及数量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执行。 |
44. 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 |
目 标 值: | ≥95% |
定 义: | 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中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的人数比例。 |
计算公式: | 建卡、建证率=(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儿童数/年内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100% |
备 注: | 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指年内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岁—6岁儿童数。 |
45. 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占该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完成系统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100% |
备 注: | 无。 |
46.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
目 标 值: | ≥90% |
定 义: | 年内辖区内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0—6岁儿童人数占该辖区内0—6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
计算公式: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年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年内辖区0—6岁儿童总数)×100% |
备 注: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
47.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
目 标 值: | 呈下降趋势 |
定 义: | 某时期某地区30岁—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死亡的概率。 |
计算公式: | 通过30岁—70岁人群四类重大慢性病合并的年龄别(5岁组)死亡率来推算。 |
备 注: | 过早死亡概率计算公式参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 |
48.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
目 标 值: | ≥85% |
定 义: | 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所占比例。 |
计算公式: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年内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
备 注: | 规范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49.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无。 |
50.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执业医师数+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无。 |
51.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注册护士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人口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年末注册护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无。 |
52.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公共卫生人员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人口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
53.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药师和药士数。 |
计算公式: |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年末药师数+年末药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备 注: | 无。 |
54.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 |
目 标 值: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定 义: | 年末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的全科医生数。 |
计算公式: | 每万人口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年末全科医生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 |
备 注: | 无。 |
55.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
目 标 值: | 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定 义: | 指建成区范围内室内和室外环境中蚊、蝇、鼠、蟑的密度。 |
计算公式: | 鼠类、蚊虫、蝇类和蜚蠊密度控制水平的计算方法,分别按照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 27773—2011)规定的统计方法计算。 |
备 注: | 蚊、蝇密度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的密度。蟑螂密度包括卵、若虫和成虫密度。餐厅、后厨、超市食品区等大通间,按每15m2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
56.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
目 标 值: | ≥95% |
定 义: | 指建成区范围内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的合格程度,用百分率表示。 |
计算公式: | 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合格房间数/应建立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总数)×100% |
备 注: | 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数按自然房间数计算,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按每15m2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