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按照各级有关“放管服”的相关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49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50号公告)、《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51号公告)及《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9号)、《玉溪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申请及验收备案等工作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27号)等文件要求,经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对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登记和备案等工作进一步简化、规范和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所提交纸质资料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图,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质量承诺书,建设工程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备案表等资料。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监督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同时,要同步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所需资料见附件1。 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 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 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时,所提交纸质资料减少五方责任主体人员配备表、资格证,安全生产承诺书及措施费使用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清单,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方案及措施等资料。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通过监督管理机构查验齐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告知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会议时间和安全监督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手续的同时,要同步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2。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江川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及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同时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所提交资料取消城市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住宅工程除外),取消环境保护、消防备案验收等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3。 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所提交的竣工备案资料取消结构实体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证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取消资料由各监督组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核查,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核查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所需资料见附件4。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登记和备案 江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中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和云南省住建厅《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51号公告)要求,严格执行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安装检测、验收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落实旁站监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填报附件5,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并填报附件6(一)或(二)。 (三)使用单位在收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填报附件7(一)或(二)。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填报附件8,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五)江川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川区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初审工作。办理产权备案初审应填报附件9。 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使用登记、备案等工作的同时,应同步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六)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登记和备案工作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各涉及部门负责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2.《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 4.《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9.《玉溪市江川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换证)初审表》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附件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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