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什么? 答:可分为两大类: 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二、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问:如何判别接受的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畴?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可通过教育部门查询到学籍信息;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者通过网络端(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报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时,在“证书名称”选项中查看。 问: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限额和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办理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的职业资格证书? 答:不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单位一般都是各级人社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是医护人员职称评定的条件,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不可以作为继续教育扣除。 问: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哪些职业资格属于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卫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里密切相关的有: (1)医师、护士、药师、母婴保健、乡村医生、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等执业资格;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职称);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康复矫正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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