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央引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发挥引导资金示范引领作用。 (二)省级统筹。统筹考虑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并与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发展资金安排充分衔接,综合分配引导资金。 (三)聚焦重点。集中用于国家和省确定实施且有明确投入依据和要求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科技项目。 (四)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结果运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扎实有效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讲求绩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监管,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科技政策实施效能。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管理,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下达)引导资金,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日常监管,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含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开展科研平台能力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 (五)基础研究。主要支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云南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开展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基础研究的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引导资金,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引导资金管理要求,根据项目评审情况,遴选评审得分较高、排名靠前的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从中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形成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下达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遴选、公示、立项等工作。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等。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支持对象根据引导资金管理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网上申报。 (三)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项目申报。 (四)省科技厅通过项目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开展遴选,对拟支持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涉企项目)公示7天(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五)省财政厅依据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出范围: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其管理使用的引导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好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引导资金当年绩效自评报告,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全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与使用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2〕111号)同时废止。《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0〕251号)中的《云南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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