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财办〔2023〕2号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 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局、办、中心、公司: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分管,保密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各股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江川区财政局办公室政务公开批示单》,经股室分管领导审核,保密员保密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起草部门拟定意见、保密员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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