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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23:51 点击率: 780打印 】【 关闭


雄关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江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结合雄关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5个村民委员会,26个村民小组 。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集体资产使用效益,增强集体统一服务功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搞好会计核算,保证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账目和资金,经村组委托由乡农经中心代管,实行村组账乡管(以下简称村账乡管),严禁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村账乡管坚持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原则,即:村组账务资金由乡农经中心统一管理,以村组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六条  村账乡管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即: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各村组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资产进行侵占、平调和向其摊派任何费用。
        第七条  村账乡管坚持监督管理权不变的原则,即:村组的集体财务接受上级农经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及群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乡农经中心为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及财务人员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培训等职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制度。各村组年初必须制定年内收支计划,并报乡农经中心备案,以便监督执行。其内容包括:①各项财务收入,具体为机动田、鱼塘、果园、坝塘、门面、房屋、厂房等发生的收入。②固定资产购建。③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④兴办公益事业投资。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取和使用。⑥收益分配。
        第十条  结账制度。建立健全“日清月结”、“一月一报”制度。村组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月按约定时间及地点与会计结账。农经中心会计要先审单据后结账,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做到按时结账、及时做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全面、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  现金、存款管理制度。①备用金:各代管村委会可到乡农经中心凭代管资金手册支取现金2000元,以备日常开支,若需支取超出2000元的款项时,需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理财小组签字认可,村总支书记审核、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村委会公章,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分管会计审核同意,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由乡农经中心主任审核同意,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由农经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副乡长签字同意,20000元及以上由农经中心主任审核、乡长签字同意。各代管村民小组可凭代管资金手册到乡农经中心支取1000元现金,以备日常开支,若需支取超1000元的款项时,村民小组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款事由,理财小组签字认可,由支部书记审核、组长签字同意,并报村总支书记审核、主任签字同意,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分管会计审核同意,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农经中心主任审核同意;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由农经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副乡长签字同意,20000元及以上的由农经中心主任审核、乡长签字同意。审核手续办理完毕,出纳方可办理支取手续,申请书由乡农经中心提供。严禁先支后报审或大化小多次取款,逃避审核。②村组的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在收入实现三日内交乡农经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③严禁私分公款,公款私借和白条抵账。④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得私自以集体名义到银行、信用社开户,更不得把集体款项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⑤农经中心分管会计要加强对村组出纳手持现金的监管,对公款私借、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要作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会计,主管会计要及时汇总上报乡党委政府。⑥农经中心所代管的村组资金,由农经中心统一到银行开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借用或垫支。农经中心主任、主管会计要在银行留取款印鉴,印鉴要分别保管。⑦村帐乡管总出纳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库存现金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⑧村组交到乡农经中心的资金,需存定期的通过农经中心办理,产生的利息作为村组的收入直接入账。
        第十二条   支出单据的报销规定。所有的支出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经办人员和领款人、收款人签章、审批人或审核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须有附件说明的应有齐全的附件。不同时具备上述要素的,会计不予入账。
        第十三条  审核及审批制度。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财务收支一律实行由总支书记、支部书记、民主理财小组、乡党委政府审核把关,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一支笔审批的审批制度。审核人或审批人必须认真审核单据,凭证合规、要素齐全、符合开支的,写明审批及审核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未按规定审批和审核或凭证不正规、要素不齐全的,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做账。
村委会具体审批权限为:村委会所有的收支都必须经总支书记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核。村委会的开支1000元以内由总支书记审核签字、主任审批;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事前由村“两委”成员会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并附集体讨论书面意见,由总支书记审核签字、主任审批;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并附书面讨论意见,由总支书记审核签字,报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审核同意后,主任审批;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由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审核、分管副乡长签字同意后,主任审批;2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审核、乡长签字同意后、主任审批;50000元及以上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村民小组具体审批权限为:村民小组的所有收支必须经村支部书记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民小组支出在300元以内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组长审批;300元至5000元以下由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报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审核同意,组长审批;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支部书记会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由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审核同意,报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同意后,组长审批;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由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审核、分管副乡长签字同意后,组长审批;2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由农经中心主任及下乡组长审核、乡长签字同意后,由组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是由村民投资或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1、固定资产的界定。村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炊具、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和农村集体设施等生产、经营资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入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建。村组购建1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要事先向乡党委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建;对村组购建价值在10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村组干部同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并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由乡招投标领导小组实行社会公开招投标。
        3、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管理。各村组对集体所有的经济项目(如房屋、厂矿、企业、果园、鱼塘、荒山)等的发包,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召开村民大会,以会议夺标的方式发包,所有的集体经济项目发包都要实行合同制,签订承包合同,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每份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民主理财小组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村组要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的合同交一份到乡农经中心统管会计处,以便会计对项目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督。村组干部违反本规定签订工程合同,经查出,作无效合同处理。工程已动工,但合同尚未签订的属无效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村组干部自己承担。
         4、工程资金的管理。工程资金的支付,施工期间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待工程完毕后,由乡下村相关人员、民主理财小组、合同双方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再作决算,凭结算报告,按规定留足保证金后,承包者开具正规发票,方可支付余下款项,会计入账时要附有工程承包合同、验收报告和决算报告。对合同外的工程,若确属实际需要的,村组要作出追加说明,经党委政府批准,验收合格后,可一起按合同价验收决算,反之,不予入账。
        5、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建立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要及时作账务处理。村组设专人管理集体资产,健全集体资产保管制度。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购入时,保管员验收无误后入库保管,并登记台账。出库时,经领导批准,领用人在台账上签字,保管员方可出库,领用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集体资产,损坏、遗失的要按实际情况作出赔偿,因离任或其他原因不使用的集体物品要交回集体处理。
        6、固定资产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①村组的一切债权,包括长短期投资、各种应收款项、内部往来都属集体资产,村组要清理核实,设置明细账登记,制订计划积极追收,以防流失。②对历年来形成的债务,核实后,要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凡是不为农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实属为民办事的,并且是按照一定程序举债的债务要报乡农经中心,纳入账内管理,逐步用集体收入和清收的各种拖欠款组织清偿。村组不得以集体名誉擅自举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由经办人负责一切后果。确因生产需要举债时,要经集体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举债。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派遣到外地(本县以外)出差的,视本单位财务情况可按如下标准报销差旅费:①车费乘公共汽车或火车的按实际里程价格凭车票据实报销;②途中伙食补助不分远近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③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40元以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④乘飞机的必须事先向乡党委政府书面申请,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已经外出而途中确需乘飞机的,必须事前电话请示党委政府领导同意,事后补齐审批手续方可凭机票报销。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村组人员外出办事发生的包请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因工作需要的(指抓计划生育、土地清理工作、生产拉煤、拉化肥、拉垃圾等村组生产用车)可报销,但必须事由清楚,地点明确,时间清楚,价格合理,由车主签字。土地、计生工作租请车的还要由乡下村相关人员签字证明,而且必须取得正规单据,不得用白条或自制凭证报账,不得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单据代替报销车费。每次发生租请车,必须及时结清费用,严禁挂账、拖账不结,超过一个月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误工费报销制度。
         1、村组干部不得享受误工补助,确因全乡的重点工作安排需发放误工的,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按相关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
         2、村民误工费每天不超过15元,且所有误工费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及村组书记审核,主任、组长审批,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 村组干部补助制度。村组干部的补助,严格按照核定的人数和标准计发。对超编聘请人员的工资,要事先书面向乡党委政府申请批准后,方可按批示发放。
        第十九条  奖金发放制度。各村组奖金补贴的发放要根据乡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考核规定,年初制定考核办法,报农经中心主任审核,经乡党委政府批准,方可发放。村组自列项目发放奖金不予报销,已发放的,一个星期内退还,不退回的从干部补贴中扣除。严禁村组以节假日、庆典等名誉购买各种纪念品配发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村组接待费和自办伙食制度。依照县有关文件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取消村组接待费。村委会大春栽插或突击性的工作,有乡统一规定可自办伙食,自办伙食采购时要尽可能取得发票,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可到乡农经中心领取采买单,自办伙食结束后,统一开具农经中心规定的付款凭证,把采买单或取得的正规发票作附件,编制封面说明,由乡下村干部证明,按程序审批后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不准出现搭车多报、虚报,超出正常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乡干部及工作人员除乡政府统一安排外,一律不得在村组用餐。烤烟交售期间,参加组织烤烟交售的村组干部由村委会按考勤每天每人补助误餐费8-15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制度。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土地所属的集体所有,专款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和管理:1、按有关规定,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其收费办法按有关政策执行。2、零星地征地补偿费原则上由土地所属的集体收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替收取,若上级单位为了规范管理统一收取,在收取后应该原数返还给土地所属的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也可按比例计提部分手续费。
按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土地费时,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经中心审核,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委会、村民小组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费用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要按程序报批 ,收取的费用必须及时上交乡农经中心代管,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乡农经中心要建立票据的购入、发出、核销、回收的票据登记制度,设专人负责票据的发出、审验、回收工作,加强对村组使用票据的管理:
        1、规范使用票据。村组在向单位或农户收取款项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款项使用不同的票据,目前限定使用三种票据:一是村组对内对外收取的集体经营收入、承包金和上级拨入的各种款项,用玉溪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云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专用发票》;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费,使用省“减负办”监制的《江川县农村筹资筹劳收款专用收据》;三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用省“减负办”监制的《江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专用收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费的,群众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严禁村组自制收入单据或无单收款。村组在面对农户或非专门以经营为主的个人付款时,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单据的,可开据农经中心提供的由玉溪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云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专用发票》,并附相关的收据等做附件。
         2、明确专人使用票据。乡农经中心票据管理员对从县农经站购入的票据负责保管和出售给各村组使用,并建立票据管理台账,负责登记管理。村委会指定副主任(文书)负责票据的购入、保管、使用和存根上交,村民小组由副组长或组长负责票据的购入、使用、保管和存根上交。村组出纳员不得经手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专人使用、钱票分离的原则,即出纳员只收款不开票,开票人只开票不收款。
         3、建立票据销号制度。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计资料,必须严格保管使用。村组所用的票据由村组指定的票据使用人员到农经中心购买,购买时要在票据管理台账上登记购买的日期、票据的数量、票据的起讫号码,并且购买人必须在登记台账上签字盖章。村组在购买票据时,要坚持交旧购新的原则,即每个村组原则上一次只能购买一本收据,不得同时购买两本或两本以上,用完后的收据存根要交回乡农经中心销号后才能购买新的收据。用完后的票据存根首先要由分管会计查验,查验票据的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是否连号、所列的款项是否已全额入账、有无坐收坐支等,查验无误后,由分管会计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经分管会计查验后的旧据存根交由票据管理员在台账上销号。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村账乡管后发生的所有业务资料、账簿、凭证、报表、合同等由乡农经中心建立档案,设专柜保存,严防丢失损坏。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到期的无纠纷的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保存期为五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为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主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应当长期保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各类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作为财务档案,同本村组财务一起归档,以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向组提取费用的规定。除因政策规定和生产需要外,村不得向组提取任何非生产性费用。

第三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组要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照 “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会议、通知入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组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支:1、“一事一议”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转移支付收入;5、上级拨款收入;6、土地征用费收入;7、其他收入;8、干部工资、补贴、奖金;9、集体统一经营支出;10、办公费支出;11、土地费支出;12、扶贫济困支出;13、“一事一议”支出;14、其他支出。
     (三)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四)各项资产:1、现金及托管金;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五)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福利费;5、其他分配;6、未分配收益。
  第二十八条  村组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组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各村委会副主任在财务公开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乡“三公开”领导小组及相关村组干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农经中心备案,并把查处和改进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村组的财务公开,方案由农经中心各统管会计负责,具体公开步骤为:
        1、村委会账务的公开:由乡农经中心统管会计负责,方案经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村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参与的会议上公布,或利用广播进行公开后,再张贴到人口密集而显眼的位置。
        2、村民小组账务的公开:由乡村联系组的干部负责,乡农经中心统管会计拿出方案后,由村委会副主任(文书)统一代发至乡村联系组的干部,由乡村联系组的干部召集组长及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后,在全村党员、群众代表、组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的会议上公布,或利用广播进行公开后,再张贴到人口密集而显眼的位置。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要成立由3-5名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负责集体财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的民主理财小组从村民代表中抽起3-5人组成。乡农经中心对各村组的民主理财小组建立人员档案,由统管会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四)在村组有一定威望,能顾全大局。
         第三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理财方式:
       (一)职责:1、每月按约定时间对村组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逐单、逐项审核。2、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3、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公正性、合理性进行审核。4、参与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5、对村组出纳库存现金、托管资金和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6、要求村组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7、听取村民对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9、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民主理财小组要接受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和村组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有利于村组经济的发展。
     (三)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四)村组要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对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大胆履行职责,不合规的一律不予通过,合规的在单据上、合同上盖上“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每次理财活动的情况,全体成员在上面签字,并把记录交一份给出纳,出纳每月与会计结账时,要把理财活动记录交由会计审核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务工补助的办法,报酬按各村组具体情况而定,每人每天补助不得超出15元,在村组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村组要重视民主理财工作,不能流于形式,不能不让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各民主理财小组若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或农经中心反映。
  第三十五条  乡农经中心对村组集体财务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村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对村组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要做到“五查五看”。即:查任职期间的集体资产,看集体资产的增减情况;查任职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看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查任职期间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查任职期配发的办公、生活用品是否符合规定,看有无转移、隐匿问题。审计后, 把审计结果报送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同时报送乡党委、政府和纪委。把审计资料按正常审计项目建立档案。
  (三)对村组的违规经济行为进行指出和纠正。
        (四)对村组干部及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对村组与民主理财小组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村组接受县农经站组织每年一次的常规审计,乡农经中心接受市县农经站对乡代管资金的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七条  乡农经中心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三十八条  乡农经中心设置主管会计和总出纳员各1人,设统管会计9名,村组不再设会计人员。
           1、主管会计主要职责:根据分管会计上报的财务报表,汇总全乡的财务报表,并写出分析材料,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和县农经站;做好村账乡管的会计核算工作;统一、协调各分管会计之间的业务操作,监督各分管会计对本办法的执行。
          2、分管会计主要职责:负责对村组财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分析;对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汇编村组的财务报表;村组财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负责村组财务公开方案的拟定及村委会财务公开工作。
          3、出纳主要职责:负责货币资金的专储和保管以及村组资金的收取和支取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的出纳员负责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做好现金存款日记账,按约定时间与乡农经中心分管会计结账。村委会副主任(文书)负责收据的购入、保管、开具。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的出纳员负责本小组的财务收支,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按约定时间与乡农经中心分管会计结账,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结算。村民小组副组长(组长)负责收据购入、保管、开具。
         第四十一条  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村组必须配备出纳人员,并报乡农经中心和县农经站备案,村组财务人员的任免,必须经乡农经中心审核同意,村组不得随意撤换财务人员,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乡农经中心会计移交,由县农经站派人监交;村组出纳移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参与,乡农经中心派人监交。

第六章   处罚及奖励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如下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处于100―1000元的罚款,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2、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3、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4、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5、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6、涂改、伪造、毁灭账簿、凭证的;7、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8、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9、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10、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11、现金及拨款收入不按时交乡农经中心代管,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另开银行账户的,除按处罚制度执行外,没收所违规款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2、向下级或个人强行摊派费用的,村委会平调小组集体财产的,除按处罚制度执行外,由摊派或平调单位无条件退还所摊派或平调的资金;13、未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或已建立但没有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村委会,未公开一次,给予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及农经中心分管会计每人50元的处罚;小组没有按规定财务公开的,未公开一次,给予支部书记、小组长及乡村联系组的干部每人50元的处罚,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 乡农经中心财务人员对本办法执行不严,违规入账的单据给予所入金额1%的处罚,对不按时做账、报表、财务分析,一次给予分管会计50元的处罚;未及时拿出财务公开方案的,一次给予分管会计50元的处罚。
      (四)对不按规定时间结账的村组出纳一次给予50元的处罚,分管会计50元的处罚,若确因无单据不需结账的,要相互取得联系,并作好记录。
      (五)村委会、村民小组每次财务结清后,出纳手持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对出纳按超额部分给予20%处罚。
     (六)票据管理中,不坚持发出登记和销号的,对票据管理员每发出一本罚500元;对领出后不严格使用,遗失或转借一本罚村组票据使用人500元;造成缺页的,每缺一页罚使用人100元;涂改、伪造、虚开的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组财务活动中,节支创收明显,还贷积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村组干部,给予一定奖励;财务管理中,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农经中心财会人员,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五条  在村组干部的离任审计中,有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乡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雄关乡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城政发[2003]13号文件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财务     资产     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经站。                                                                                                                 
  雄关乡综合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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