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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杀妻伤人!洱源一精神疾病患者被判强制医疗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3-29 03:08:42 点击率: 355打印 】【 关闭

【以案释法】杀妻伤人!洱源一精神疾病患者被判强制医疗

周惠琼 云南法制报 2022-03-29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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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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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6时许,马某某在自家院内,持水管钳击打妻子张某某头面部等处,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12时许,村民付某某在山上放牛时无故遭马某某攻击,随后在遇到尹某某夫妇时马某某又试图攻击尹某某的妻子。

案发当日,该院立即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精神疾病,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后经鉴定,马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前往医院会见涉案精神疾病患者,向主治医生了解其病情,听取了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向被害人的近亲属了解情况。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当庭决定对马某某采取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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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法

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有利于社会安全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检察官表示,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来说,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措施。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有利于社会安全,也体现了国家社会服务功能的完善。



编辑:尹润云

审核:高明 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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