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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以案释法(四)| 某机械公司“10•25”机械伤害事故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1-17 09:11:44 点击率: 363打印 】【 关闭

  

导读

岁末年初,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祸在一时,防在平时,安全生产,必须注重每一个细节。下面我们选取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给大家以警示。



事故概况








2019年10月24日晚7点,某机械制造公司造型工牟某先、曾某、浇铸班班组长牟某伟、浇铸工牟某平和郭某等5人一起上夜班。25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当班造型机班组长段某脱岗,浇铸工郭某欲对1号线造型机的正压板模板进行维修,要求浇铸工牟某平帮他插磨光机电源。浇铸工牟某平接通电源后,背对着郭某玩手机。浇铸工郭某冒险进入1号造型机内部工作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动1号造型机。郭某被1号线造型机运动的压板及立柱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事故原因







     
经调查,郭某冒险进入1号造型机内部工作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动1号造型机,导致其被运动的压板及立柱挤压,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肖某法律意识淡薄,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机械制造公司未对浇铸工、造型工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出现员工脱岗、串岗、玩手机等违章现象;未在造型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公司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出现员工脱岗、串岗、玩手机等违章现象;对郭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造型机内部作业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1号造型机司机脱岗;郭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1号造型机内部工作台并开动1号造型机;浇铸工牟某平上班玩手机;另外两名当班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郭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企业按有关规章制度对其他四名员工进行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第九十五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启示




 
1.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对危险场所和危险工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在相关危险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内容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安全培训不合格或者安全责任意识不到位的员工,要坚决不予上岗。
3.机械作业往往潜伏着很大的危险,但操作人员并不重视,尤其是工作时间长了,更不把危险当回事,把操作规程和要求抛在脑后,冒险蛮干,结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不同的工种都有不同的操作规程,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忽视操作规程也就是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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