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江财字〔2019〕20号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政发〔2012〕229号)、《江川县县属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49号)、《江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3〕5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处置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权属清晰的原则。 (四)保值增值的原则。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机构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附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材料。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区财政局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并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审批。 (四)处置方式。办公设施(设备)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报废、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核减程序 (一) 财政批复。涉及各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在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资产核销批复文件。 (二) 账务调整及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各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按规定及时办理账务调整手续,同时对已处置的资产在资产管理系统核减。 五、处置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委托集中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二)营私舞弊,串通低价转让房屋及土地资产的; (三)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国库的;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分,并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