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玉溪市江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 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江政办发〔2023〕7 号)要求,区财政局、区机 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 玉溪市江川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3 年 12 月 27 日
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江政办〔2023〕7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移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产权清晰无争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严格按照规定 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评估 第六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评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技术淘汰或国家 其他规定需要进行替换,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非涉密),可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平台 进行登记,供调剂或捐赠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有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根据权限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 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行。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股权等应当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评估后,经审批,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机构,采取“招、拍、挂”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 90%,应当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交易。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涉及资产评估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签),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 第十六条 涉及征收的国有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置换协议(草签); (六)置换双方同一时间点资产评估价值情况对比材料;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关于同意置换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九)其他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八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房屋及构筑物因老旧、年久失修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报废需提供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的有关审核意见;报废特种设备的,应提供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损是指对盘亏、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还未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因技术进步淘汰、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过高的;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 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 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损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房屋及构筑物因城乡规划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 (七)因技术进步淘汰、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 过高还未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单项资产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 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 3 人以上,对拟报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报损单项资产原值 50 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报损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五)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七)破产企业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 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无法找到债务人的,需提供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的追索材料; (六)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国有资产,不可无偿调拨(划转)或注入企业。 第三十一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 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关材料; (七)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无偿调拨(划转)需提 供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的有关审核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国有资产原则上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捐赠。 第三十四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关于同意捐赠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区各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无主管部门的按单位内控制度审批): 1.正常报废单项资产或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 50 万元(含)以下的(含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继续使 用的车辆、电梯、拆除危房等); 2.按规定核销单笔或批量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含) 以下的; 3.同一主管部门内部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或单位按照内控制度审核后报区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的: 1.正常报废单项资产或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含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电梯、拆除危房等); 2.以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3.跨部门、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4.处置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开发外)及房屋构筑物(除 拆危房外)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5.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资产 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6.按规定核销单笔或批量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不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7.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内控制度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的: 1.正常报废单项资产或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含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电梯、拆除危房等); 2.以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 有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3.跨部门、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4.处置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开发外)及房屋构筑物(除拆危房外)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5.发生分离、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6.按规定核销单笔或批量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不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7.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的: 1.处置所有正常报废国有资产的(含报废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电梯、拆除危房等); 2.以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单项资产或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 50 万元(含)以下的(不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3.同一主管部门内部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 4.按规定核销单笔或批量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含) 以下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的: 1.处置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开发外)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2.除正常报废外,以其他方式处置房屋构筑物原值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3.除正常报废外,以捐赠、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单项资产或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 50 万元 (不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不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4.跨部门、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5.按规定核销单笔或批量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不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6.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资产原值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7.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 (一)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经营性开发的; (二)协议处置股权的; (三)除正常报废、同一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外,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 (四)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 (一)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经营性开发的; (二)协议处置股权的; (三)除正常报废、同一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外,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 (四)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 程中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以及全区各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按照《玉溪市江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处置收益 第四十二条 处置收益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除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外,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四十五条 全区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外,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 出让、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取得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 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益形式为现金的,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 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益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部 分留归单位使用。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 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 益并缴纳有关税费后 10 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机关事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 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 机制,确保资产处置过程中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监督,建立资产处置监督制度。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审批事项备案,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五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行政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全区各级事业单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申报单位: 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 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编号 (卡片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取得 日期 | 价值(元) | 处置 方式 | 处置 原因 | 备注 | 账面 价值 | 累计 折旧 | 账面 净值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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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 意见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除车辆外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处置方法:(1)转让;(2)出售;(3)出让;(4)置换;(5)对外捐赠:(6)报废报损;(7)货币性资产损失核 销。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 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 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编号 (卡片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取得 日期 | 价值(元) | 处置 方式 | 处置 原因 | 备注 | 账面 价值 | 累计 折旧 | 账面 净值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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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出方 | 单位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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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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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主管部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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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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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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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主管部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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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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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转让)、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处置方法:(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上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 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其他形式捐赠;(8)其他。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 申报单位: 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 号 | 车辆 名称 | 资产编号 (卡片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取得 日期 | 价值(元) | 处置 方式 | 处置 原因 | 备注 | 账面 价值 | 累计 折旧 | 账面 净值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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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审核 意见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公车管理部门审 核意见 | 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处置方法:(1)转让;(2)出售;(3)出让;(4)报废报损。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四) 申报单位: 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 号 | 车辆 名称 | 资产编号 (卡片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取得 日期 | 价值(元) | 处置 方式 | 处置 原因 | 备注 | 账面 价值 | 累计 折旧 | 账面 净值 | 评估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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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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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划出方 | 单位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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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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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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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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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主管部 门审核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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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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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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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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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划入方 | 单位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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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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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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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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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主管部 门审核 | 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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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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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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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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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公车管理部门审 | 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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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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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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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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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无偿划拨(调剂)、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处置方法:(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上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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