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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守卫你的个人信息​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27 04:31:00 点击率: 680打印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主体内容分为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两部分。在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多数触犯该法的案例都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密切的联系,可见在当今社会,网络信息安全仍然需要重点关注。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人脸采集”,宿迁一健身中心因此被罚

2020年4月22日,宿豫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对宿豫一健身中心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收集会员个人信息时没有主动告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没有按照规定采用加密等技术措施处置。5月7日,宿豫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并责令期限改正。

案例二:重庆市南岸区冯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年9月,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接网民举报称,今年9月,网上有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经调查,发现冯某某通过QQ群向他人以220元的价格买得个人公民信息40条,用于自己开设网店。南岸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冯某某予以五百元罚款。

二、法条解读

以上案件里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禁止行为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该法规定,无论你是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案例一中的健身中心),还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案例二中的冯某某),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将被法律处罚。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手段一般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会利用行政手段控制网络运营者的业务开展。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还需要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使用。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和其他法律,还需要承担民事、治安管理、刑事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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