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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稳赚不赔、高收益?谨防非法集资


来源:海原检察 时间:2023-06-15 10:44:51 点击率: 29打印 】【 关闭

“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

面对这么多的诱惑您是否动过心?

千万警惕!

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宁夏检察通过以案释法

带您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郭某某在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宁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农业、畜牧业、能源、矿业、房地产业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汽车销售;汽车租赁。在经营期间,郭某某并未按照注册经营范围进行活动,而是以公司为幌子,以投资第三方(河南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体产业理财为由,招募人员进行理财宣传,并承诺每月向被害人支付1%-1.5%不等的利息为回报。2016年11月23日郭某某将赵某某变更为公司股东,遂二人又向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宁夏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为郭某某,股东为赵某某,两公司一套人马,继续沿用原员工,采取培训、发放宣传材料、召开推介会、发放礼品、允诺高息回报等方式,继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全部进入郭某某个人账户,未走公司公户。期间,为了取信于存款人,郭某某于2016年11月份还组织部分员工和个别存款人到河南所谓的实体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并要求员工向存款人介绍所吸收存款均为实体投资,称其在中卫市有一家名为胡辣汤的实体店要进行拓展,效益好,收益高。郭某某将所骗取存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于实体产业,而是被其用于购买车辆,支付所借被害人少量本金和利息,公司其他支出和个人花销。至案发时,郭某某诈骗42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15.165万元人民币。赵某某非法吸收37名被害人存款共计169.109万元人民币。

经审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以郭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赵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看到这里,你还觉得高收益、保本保息的投资理财可信吗?实际上,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管理人员、业务员等人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为自己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负责。

如果你想投资,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要被非法集资人所谓的小礼品打动。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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