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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高息理财”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 时间:2026-04-20 09:17:13 点击率: 284打印 】【 关闭
案情回顾



马鞍山市某公司于 2014 年注册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6 年至 2019 年担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仍配合江苏某公司通过公开招募业务员,以电话联系、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相关投资理财产品,承诺给予10%-12%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期间伙同他人向 85 名集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43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 28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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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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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本案中,相关单位未取得金融许可,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投资有风险、入场要谨慎”,警惕“高息理财”陷阱,远离非法集资活动,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在投资中一旦发现资金无法兑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止损,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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