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反射性等危险物质;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籍、国际、入籍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履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治安行政管理权。包括:治安管理处置(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处罚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权。
(二)刑事执法权。包括:刑事立案权、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三)警械、武器使用权。
(四)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戒严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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