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5月,江川持续高温,酷热的天气不仅影响春耕生产,还影响到人们的情绪。各类“情绪中暑”症状频发,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警察蜀黍处理打架斗殴的案件变多了。这不,近段时间大街辖区内就发生多起因口角而引发斗殴的案件,明明知道打架成本高,可还是有人要以身试法。 1、男子捡起砖头要打人 民警果断出手制止 近日,家住江川区大街街道出租车司机业某(女)与客车司机尹某(男)因载客问题大打出手,尹某被打后恼羞成怒,捡起砖头就要砸对方,民警见状果断出手夺下尹某手中的砖头,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5月21日上午10时许,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巡特警大队在江川客运站执勤时,发现客运站入口处有一男一女扭打在一起,民警立即上前劝阻,但该女子不听劝告,执意要与对方争斗,男子被打几拳后恼羞成怒,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就要砸向对方,紧急关头,民警迅速上前夺下男子手中的砖头并将其控制。经询问,两人之前因载客问题结下的仇怨,当日双方在客运站门口再次发生矛盾,便扭打在一起。
鉴于双方伤势均不严重,民警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处理。 2、七旬老翁也冲动 一言不合就开打 近日,家住江川区大街街道的赵某(男,75岁)与周某(男,74岁)在老年娱乐广场因口舌纠纷大打出手,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5月21日下午3时许,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大街街道老戏台娱乐广场上有两位老人打架,指令出警。民警赶到现场,见一位老人头部受伤,满脸是血。经了解,对方已经离开现场。根据当事人赵某陈述,当天他在老戏台娱乐广场的树荫下乘凉,期间与另一名老人周某因为口角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他的头部撞在石阶上受伤,对方也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大街派出所已对该案受理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当。 1.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除此之外,在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就业都受限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3.如果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