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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治庸·安边丨2020年 玉溪这11人被终生禁驾!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29 05:20:42 点击率: 462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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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玉溪市这11人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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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侯季君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次公布的11名终生禁驾人员,均为男性驾驶人,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25岁。其中,有5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6人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是终身禁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终身禁驾?


1.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以下是部分案情,

请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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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



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案

2019年6月13日,封某饮酒后(经鉴定封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9.41mg/100ml)驾驶云F1**FF号小型普通客车载3人从澄江县城经澄川线驶往禄充村,3时20分许,行驶至澄川线路岐村路段时,车辆偏离车道,右侧车轮掉入道路右侧水沟并与涵洞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乘坐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澄江交警认定,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7日,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案

2019年12月18日,张某洪醉酒后(经鉴定张某洪血液乙醇含量为206.72mg/100ml)驾驶云F36**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普某沿新玉江线由红塔区驶往江川区。23时50分许,当行驶至新玉江线K8+3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追尾碰撞范某驾驶在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乘车人普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红塔交警认定,张某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2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肇事逃逸



纳某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案

2019年10月25日05时51分许,纳某杰驾驶云F6**91号重型货车在江川区翠大线K17+00米处与龚某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龚某秀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纳某杰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2时30分许,纳某杰被江川交警查获。经江川交警认定,纳某杰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2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纳某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邹某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案

2019年09月23日,邹某荣驾驶云FS**96号小型轿车,沿新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23时04分,行至新平县新三公路K6+200M处时,因未按道路右侧通行,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方某勇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邹某荣因涉嫌酒后驾驶,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其同事杨某共谋,让杨某为其顶包。9月25日,邹某荣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新平交警认定邹某荣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勇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29日,新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终身禁驾”意味着永远不能开车,且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取得驾驶证!禁驾人员开车上路,一经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


在此,向大家敲响警钟
不要心存侥幸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甚至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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