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案
2019年6月13日,封某饮酒后(经鉴定封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9.41mg/100ml)驾驶云F1**FF号小型普通客车载3人从澄江县城经澄川线驶往禄充村,3时20分许,行驶至澄川线路岐村路段时,车辆偏离车道,右侧车轮掉入道路右侧水沟并与涵洞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乘坐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澄江交警认定,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7日,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案
2019年12月18日,张某洪醉酒后(经鉴定张某洪血液乙醇含量为206.72mg/100ml)驾驶云F36**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普某沿新玉江线由红塔区驶往江川区。23时50分许,当行驶至新玉江线K8+3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追尾碰撞范某驾驶在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乘车人普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红塔交警认定,张某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2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纳某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案
2019年10月25日05时51分许,纳某杰驾驶云F6**91号重型货车在江川区翠大线K17+00米处与龚某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龚某秀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纳某杰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12时30分许,纳某杰被江川交警查获。经江川交警认定,纳某杰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2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纳某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邹某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案
2019年09月23日,邹某荣驾驶云FS**96号小型轿车,沿新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23时04分,行至新平县新三公路K6+200M处时,因未按道路右侧通行,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方某勇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邹某荣因涉嫌酒后驾驶,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其同事杨某共谋,让杨某为其顶包。9月25日,邹某荣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新平交警认定邹某荣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勇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29日,新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