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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整治丨江川警方查获8名“站街女”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5-11 15:52:11 点击率: 2664打印 】【 关闭

涉“”违法犯罪

不仅败坏社会风气

而且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江川公安始终保持严打态势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为净化社会风气,全力护航建党100周年大庆及COP15大会安保,连日来,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强化治安乱点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先后查获4起站街招嫖案件,现场抓获“站街女”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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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至5月5日期间,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在开展“三查四告知一宣传五通告”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在辖区龙泉路、明珠路、仁和街等地有“站街女”向路人招嫖形象。为了精准打击,派出所便衣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并现场抓获吴某、汤某、钟某、刘某、马某等8名“站街女”。经传唤调查,8名“站街女”分别来自贵州、四川、红河、昭通、宣威等地,均对站街招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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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下一步,江川警方将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牵引,加强社会面管控,持续以“零容忍”态度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发起凌厉攻势,全力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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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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