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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违法实施“首违警告”,你知道吗?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1-03 03:32:16 点击率: 453打印 】【 关闭

为持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助推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落细,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秉承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突出人性化执法,自2021年6月起,对4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提示教育”,12类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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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过程中

对以下4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适用“提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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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经查询机动车状态正常);
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经查询驾驶证状态正常);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查询已投保交强险);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经查询机动车已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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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过程中

对12类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适用“首违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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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经教育及时消除的;
2.车辆在背街小巷、社区道路未划有停车泊位的地点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未影响通行安全的;
4.在划设有停车泊位的道路,车辆压线、越线停放,未影响通行安全的(车辆停放应顺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5.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提醒改正的;
6.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经提醒改正的;
7.驾驶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经提醒改正的;
8.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提醒改正的;
9.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提醒改正的;
10.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经提醒改正的;  
11.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因不熟悉车道情况,跨越中心实线变更车道,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经提醒改正的。
12.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经提醒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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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但是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能适用“首违警告”,针对酒驾醉驾毒驾、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非法改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查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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