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将不应得利益进行返还,不当得利人亦有义务进行返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返还需要根据受益人是否为善意进行区分: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得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如果受益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轻则会被受损人告上法院,重则还会构成侵占罪,届时得益人不仅要返还不当得利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