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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丨高火险期顶风作案 江川两男子野外用火被处罚


来源:江川警方 时间:2023-04-24 03:11:46 点击率: 265打印 】【 关闭

近日,江川区前卫镇的李某与雄关乡的胡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在高火险期野外用火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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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江川区九溪镇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了《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2023年4月17日10时许,前卫镇石河村委会阿豆村的李某对禁火令置若罔闻,在山林附近的田中焚烧秸秆被民警查获。经询问,李某对在野外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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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4月18日,江川区雄关乡白石岩村委会白石岩村的胡某对禁火令不以为然,为了图省事,在山林附近自家田里焚烧杂草,存在极大火灾隐患,民警对其多次劝阻,胡某才将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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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李某和胡某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江川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自202331日至20235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以下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 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 、烧香、点烛 、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 、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垃圾 、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并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野外用火;
( ) 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 ) 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不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 其他野外非法用火。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3413

每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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