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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枪治爆宣传到位 七旬老人主动上交枪弹


来源:江川警方 时间:2023-09-06 10:33:14 点击率: 21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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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江川区星云街道75岁的张奶奶在搬家时意外发现了一支丈夫遗留下来的气枪和56颗铅弹,因为知道枪弹不能私自持有,便第一时间上交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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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17时许,一名70多岁的老奶奶提着一个帆布袋来到星云派出所值班室,称有重要物品要上交。民警查看老人带来的东西,原来是一支气枪。经了解得知,张奶奶今年75岁,当天在搬家收拾老屋东西时,在一个箱子内发现了这支气枪和一些铅弹,意识到不能私自持有枪支,于是主动到派出所上交根据人陈述,这支气枪是其丈夫遗留下来的,丈夫已经去世多年,这支枪一直放在柜子里无人知晓。经检查,这支气枪长80厘米,枪体完好,民警依法登记后将枪支收缴,并对张奶奶主动上交的行为给予肯定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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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气枪及铅弹照片

目前,收缴的气枪和铅弹移交分局治安大队妥善处理。

普  法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鼓励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对已持有枪支弹药,主动自首或者上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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