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采伐初审
(一)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2、进行初审;
3、进行调查;
4、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所需材料
1、采伐申请书;
2、村、组对采伐林木的会议记录;
3、村组审核意见。
(三)办理时限
所需材料送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意见,交当事人进行下一步申批工作。
(四)责任部门
农业中心林业室
(五)责任人
卢利军(13987762529)
二、企业新建项目初审
(一)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2、进行初审;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所需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小型项目立项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
3、环评批复。
(三)办理时限
所需材料送达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意见,交与当事人,进行下一步申批工作。
(四)责任部门
农经中心企业室
(五)责任人
罗晓春(13987781094)
三、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证(生育证)审批
(一)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村委会审查并出具证明;
3、计生办审批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
3、男、女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4、再婚夫妻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出具离婚协议,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及所需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每本3元。
(五)责任部门
计生办
(六)责任人
葛茂芬(13988417299)
四、婚姻登记
(一)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须双方到户口所在地一方办理,申请人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三张合影照片。
(二)婚姻登记办理时间
每月15日上午8:00――下午5:00时,节假日照常办理。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后另行约定时间办理。
(三)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每办理一对结婚登记收取工本费12元,办理一对离婚登记收取工本费11元。
(四)责任部门
民政办
(五)责任人
李树祥(13887746828)
五、残疾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2、由县残联每季度统一组织到县医院检查鉴定;
3、县残联进行资格审查;
4、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镇残联统一填表、填证发放。
(二)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两张照片、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季度内组织到县医院检查鉴定;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镇残联15个工作日内发证。
(四)责任部门
镇残联
(五)责任人
秦金良(13988429568)
六、农村养老保险办理
(一)参保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投保金;
(二)正常退保时,携带户口注销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和本人印章;
(三)领取养老金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缴费证及本人印章。
(四)办理时限:三天。
(五)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所
(六)责任人
靳利江(13320586140)
戚丽萍(13150516579)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一)所需材料。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分彩色照片一张。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提供低收证明。
(二)办理时限。一个月。
(三)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所
(四)责任人
靳利江(13320586140)
戚丽萍(13150516579)
八、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一)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退休证、资格认证表;
(二)办理时限:进行现场办理。
(三)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所
(四)责任人
靳利江(13320586140)
戚丽萍(13150516579)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申报对象
江城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特别困难对象,人员类别为:领取城镇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4050人员(计算年龄时间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困难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及申领表;
2、灵活就业证明;
3、《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
5、低保证、困难单亲家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6、建设银行江川支行存折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现场办理。
(四)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所
(五)责任人
靳利江(13320586140)
戚丽萍(13150516579)
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一)申领资格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仍处于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社会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2、资格审查;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5分彩色照片3张;
4、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社会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几复印件2份。
(四)办理时间
3天内办理完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责任部门
劳动保障所
(六)责任人
靳利江(13320586140)
戚丽萍(13150516579)
十一、合作医疗补偿
(一)门诊补偿办理程序及补偿标准
补偿程序:参合户带合作医疗本到江城镇中心卫生院及江城镇各卫生所进行现场减免;
补偿标准:门诊费用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减免不超过25元;
核销原家庭帐户资金者,凭门诊发票、合作医疗储蓄存折,到县内信用社网点申诉核销(以存折余额为限)。
(二)住院补偿办理程序及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程序:
(1)凭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到江城镇合管办申请补偿。无身份证者可到当地村委会索取身份证明;
(2)参加商业保险者,先到合管办、各定点现场减免医疗机构备案,凭住院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代替住院发票进行补偿;
(3)合管办告知领取补偿费用的日期,并报县合管办复审;
(4)按通知的领款日期,带医疗本到镇合管办领取补偿费用。
2、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起付线:乡镇级50元,县级100元,市级及其以上600元;
(2)住院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元;
(3)补偿比例:乡镇级60%,县级50%,市级及其以上25%;
(4)外出打工或在外读书1年以上者(需出具打工证明),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13%,封顶线15000元;
(5)计划内住院正常分娩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者每人次定额补助400元,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分娩者每人次定额补助200元;
(6)大病补偿:单次住院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者,除按比例补偿外,每次再补助1000元。
(三)办结时限
镇合管办初审报账资料于当月20日前审核完毕,并报县合管办复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市级(含市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于次月20日后补偿。
(四)定点医疗机构
1、县内:取得江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
2、市级:玉溪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3、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见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医院。
4、私立:江川县弘益医院。
(五)责任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六)责任人
叶林海(13987737921)
徐丽琼(138877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