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明确了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Ⅲ类为保护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星云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条例》明确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新建排污口;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 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养殖畜禽; 毒鱼、炸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猎捕野生动物,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 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 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等14项行为,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9项行为。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15种惩处方式及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7种惩处方式。 此外,《条例》单列一章明确了省、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安排,并明确了星云湖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条例》提出,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与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同时,明确提出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星云湖鱼类。 《条例》明确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风光、自然遗产、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习俗,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休闲、观光、康体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游乐等活动,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文章来源:玉溪市江川区委宣传部 排版:杨宇峰 编辑:张亚原 郭艳波 审核:廖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