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靳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16时50分,在江城镇尹旗村委会张官营后山养鸡场旁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靳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江城当罚决字〔2025〕002号。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