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玉江市监罚字〔2018〕 21 号 当事人:江川幸福起点婚纱摄影店 经营者:李景怡 注册号:530421100008537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东大街 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3日 经营范围:摄影扩印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玉溪市江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案,经我局初步调查,并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 经查:江川幸福起点婚纱摄影店于2014年10月23日办理成立登记。但成立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经执法人员实地核实,在企业住所找不到该企业,经联系投资人李景怡办理成立登记所留下的电话号码,也联系不到,且未见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工商一体化系统查询发现企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材料: 1、企业登记卡片:证明企业是否办理三证合一、联络员备案、注销登记; 2、公示信息:证明企业是否进行年报并公示、补报年报并公示;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企业是否开展经营活动;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是否找到企业负责人并限期补报年报公示; 5、江川区国税局和江川区地税局出具连续两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证明; 6、江川区新闻公告责令限期改正的网页图。 以上事实,经本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呼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行为,依据本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О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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