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2月15日立案;2024 年4月1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思源一山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思源一山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2024年2月6日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后,立即排查是否还有该批次思源一山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发现已经全部售完。至今未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馈。当事人可以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和供货者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思源一山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从外观无法辨别是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综合考量,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