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委、玉溪市江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江川区财政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是江川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做好衔接。
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江川区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281号)、《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江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江川区实际,编制《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是江川区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做好衔接。各相关单位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
《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一、经济社会概况
江川位于云南中部偏东,地跨东经102°35′-102°55′,北纬24°12′-24°32′之间,东南与华宁、通海两县交界,西南与红塔区接壤,西北与昆明市晋宁区、澄江市两区相邻,区政府驻地星云街道,距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地106.05千米,距玉溪市人民政府驻地25.4千米。本区南北最大纵距33.7千米,东西最大横距31.9千米,总面积850平方公里。境内最高峰谷堆山海拔2648米,最低点九溪河口村海拔1690米。其中山区、半山区占71.67%,坝区占15.96%,湖面占12.37%。整个地势为四周高、中部低,西部九溪略向玉溪倾斜。
境内主要河流有16条,河道总长184.8千米,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截至2020年,江川区辖2个街道、3个镇、2个乡:星云街道、宁海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安化彝族乡、雄关乡。下辖64个村(社区),401个村(居)民小组、287个自然村。土地肥沃,水利条件优越,适种作物广,尤其烤烟优质高产,素有“鱼米之乡”和“云烟之乡”的美称。烤烟、仔猪、蔬菜、花卉、磷化工是当前的经济支柱产业。蔬菜、鲜切花、黄磷、赤磷是主要出口创汇产品。以牛虎铜案为代表的李家山青铜文化,是古滇文化中的瑰宝。江川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属中亚热带半干燥高原季风气候,干湿季分明。
2020年末常住人口28.6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88万人,乡村人口16.49万人,暂住人口0.31万人。年末全区城镇化水平达44.17%,比上年提高1.17个百分点。自然增长率为6.12‰,比上年提高0.1个千分点。从2016年到2020年推算出五年总人口增长率为2.17%(6210人),城镇人口增长率为9.66%(10474)。汉族和彝族是本地人口最多的两个民族。
截止2020年底, 全 区 完 成 全 部 工 业 增 加 值275398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6.1%,拉动GDP增长1.4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3.0%。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8户,营业收入604306万元,利税总额62122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6%。2020年全区各种矿产品产量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磷化工是江川区的支柱产业,尤其是磷化工产品产量增加较快,建筑用砂石料也有保持较高的消耗量。江川区矿业生产总值也保持稳定的增长,为化工、建材工业和新材料等重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支撑。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江川区矿产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优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布局,有效指导了矿业权的科学合理设置,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绩。本轮规划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轮规划进行评估:
(一)整顿和规范了矿业秩序
按照“一矿一主、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关小压劣,扶优扶强,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对全区矿业权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进行整顿,关闭整改不合格小型矿山、以采代探探矿权;在矿山秩序整顿、规范基础上,把资源整顿和资源整合紧密结合起来,磷矿资源逐步向大型骨干优势企业集中。矿业开发布局逐渐趋于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通过资源整合,矿业规划布局趋于合理
规划实施以来,对全区重点矿区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成效显著。在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资源整顿和资源整合紧密结合起来,对优势及重要矿产资源提出了整合意见。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取得一定成效
江川区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矿业权设置、延续、变更、登记等审批过程中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监管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诱发的水土流失、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综合治理。
(四)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大幅提高
在超前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勘查开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保障作用,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产资源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逐步完善了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规划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完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玉溪段照壁山石料场建筑用灰岩矿的联勘联审,办理云南江川天湖化工有限公司清水沟磷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手续,使其取得新采矿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压覆查询,完成查询9件,完成未压覆结果备案8件。完成6座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江川区列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矿山共计23个,对5个改造升级类矿山完成3个,1个未完成,1个自行提出关闭注销;4个整合重组类矿山完成2个;14个淘汰关闭类矿山已关闭注销采矿许可证4个,另外10个矿山政府已发布关闭公告。对星云湖径流区18个矿山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北部治理片区5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6%;西部治理片区完成总工程量的50%;东部治理片区于2019年10月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南部治理片区正在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三、矿产资源概况
江川区矿产资源种类多,以非金属矿产为主。全区已发现各类矿产17种,占玉溪市已发现48种矿产的35.42%。主要有磷、煤、冶金用硅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砂石料、地热等,其中褐煤3个、铁矿2个、磷矿5个、水泥用灰岩3个、建筑石料用灰岩19个、建筑用白云岩4个、石英岩1个、砖瓦用页岩3个、地热1个和矿泉水1个。
据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产业基础、开发利用和产值等在地方矿业产业中的比重,确定江川区优势和重要矿产为:磷矿。
四、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一)基础性地质调查
区内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玉溪幅),1:20万区域水文调查(玉溪幅),1:20万地球化学水系沉积物测量均已完成。
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完成两个图幅(玉溪幅、段七村幅), 173平方千米;
云南省玉溪市星云湖地区1:5万综合地质调查已完成,面积572平方千米;
1:10万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规划已完成,面积850平方千米。
(二)已设探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区没有新设探矿权,也没有有效探矿权。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已设采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区共有各类采矿权19个,其中按生产规模大小划分有大型1个,中型1个,小型及以下17个;按矿产开采分类分,第二类5个,第三类14个;按矿种分,磷矿2个、水泥用灰岩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13、砖瓦用页岩1个、地热1个、矿泉水1个。
(二)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建立完善分地域、分行业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截至2020年底,江川区没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力争本次规划期间实现绿色矿山数量1座。
第二节 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
一、存在问题
针对江川区内矿区,规划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江川区矿产资源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2.各类保护区及红线分布广泛,资源潜力有待进一步查明;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亟待加强;
4.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二、面临形势
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等情况,分析全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矿产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需求将呈刚性增长。江川区磷化工产品,主要满足省内市场需要,建筑材料销往本地及昆明市场。十四五期间,磷、水泥市场的需求量仍将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其次江川区矿产资源勘查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总体偏低,大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进展缓慢,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找矿难度大。当前,区内资源约束趋紧,环境保护压力加大,各类保护区及基本农田红线分布较广,对江川区矿产资源的规划开发与利用形成瓶颈。矿产资源工作处于十分重要的关键时期,必须超期谋划,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为江川区“十四五”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能力。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协调。立足江川区情况,探索出一条符合江川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统筹推进全区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立足江川区资源禀赋条件,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路,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修复,科学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确保生态环境安全、资源安全,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认真总结和借鉴以往规划成功经验,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创新规划理论和方法,改进规划内容,扎实做好规划基础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各类规划分区、勘查开采区划空间边界,谋划资源安全保障和矿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举措,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体现特色,突出重点
根据江川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矿产资源潜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条件,对江川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明确规划的重要目标、重点任务,提出符合江川区实际的管理措施和要求。突出江川区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解决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势矿产开发与保护、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绿色矿山建设等关键问题。
四、统筹兼顾,加强协调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
五、开门编制,科学决策
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发挥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单位的作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矿业产值较2020年有所增长,实现矿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一)新增资源量与调查评价矿产地目标
对江川区的建筑砂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磷矿等优选成矿有利区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适当增加建筑砂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等紧缺矿产的开发利用,以保证全区基础建设供给。本轮规划前期经过实地调查,结合江川区现阶段紧缺的矿产资源,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砖瓦用页岩矿,确保江川区矿产资源储量保持稳定增长,有效解决江川区三类矿产供需不足情况。
(二)采矿权数量目标
到2025年,力争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19个的基础上减少10%,控制在17个以内,满足江川区三类矿产供需情况下,力争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三)开采总量控制目标
对全区优势及重要矿产磷、建筑砂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砖瓦用页岩4种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四)大中型矿山比例目标
全面落实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布局,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到2025年,江川区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20年10%的基础上争取达到20%以上。
(五)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到2025年,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生产和扩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矿区损毁土地得到及时复垦。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度。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效推进“净矿”出让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根据上级规划管控的要求,落实上级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战略性矿种,按突出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明确江川区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细化相应管理措施。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明确勘查方向
(一)重点勘查开采矿种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承载能力,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包括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勘查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地质勘查基金及社会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
江川区的重点勘查开采矿种为磷矿,重要矿产为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硅石、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砖瓦用粘土。
(二)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
限制、禁止勘查是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二、开采调控方向
国家和省部署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经过科学论证,不影响限制勘查区主体功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征得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工作。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探矿,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勘查,原则上只在实验区安排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玉江高速江川段、江通高速江川段、澄江高速江川段,国道、S214江川段、省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水利工程和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国家级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余小型水库及未提供坐标保护区通过联审联勘执行。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结合市工业倍增计划产业链布局、江川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江川区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江川区产业布局,优化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配置,整合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势资源向优势地区、优势企业聚集,实现优势互补,推动矿业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托现有优势企业规模扩张,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以清水沟磷矿等大企业为平台,以科技创新和节约化生产经营为导向,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水平,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发展优势矿产及下游产品,延伸产业链,推动集群发展。
积极开展磷矿加工转化,综合利用,促进深加工。发展磷化工产业,采取调控手段引导磷化工企业向精细磷化工方向发展,拓展磷化工产业发展空间,加大下游产品开发力度,延伸磷化工产业链,控制资源消耗型初级产品项目。
依托宁海街道-雄关乡片区砂石料资源,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改造传统建材业,发展新型建材业。积极支持骨干企业整合重组县内砂石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壮大产业集群。
江川区矿产资源勘查,落实上级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战略性矿种,按突出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开展工作。
明确区内重点勘查的矿种和勘查主要方向。
1.重点勘查矿种
江川区重点勘查矿种为磷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砖瓦用粘土,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进行调控,达到合理、有效、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2.重点勘查区
本轮规划中省市级规划未在江川区范围内设置重点勘查区。
二、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措施
(一)调整技术结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技术进步,采用先进采矿方法,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加快小型矿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规范化生产;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实现采掘方法先进、技术装备精良、生产管理现代化。露天磷矿要采用综合采矿、综合采掘技术,实现采掘机械化。
(二)调整矿产品结构
矿业采选业和加工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延伸矿产品的产业链,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
要积极配合主体功能区战略,矿业产业调整要做到优矿优用、高档高用,延伸矿产品产业链,搞好精深加工。矿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
1.积极开展磷矿加工转化,综合利用,促进深加工。发展磷化工产业,采取调控手段引导磷化工企业向精细磷化工方向发展,拓展磷化工产业发展空间,加大下游产品开发力度,延伸磷化工产业链,控制资源消耗型初级产品项目。
2.改造传统建材业,发展新型建材业。水泥生产坚持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引进先进技术,大幅度提高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
第三节 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加强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江川区流域资源优势,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重点处理好两湖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面落实两湖流域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区域矿产开发布局,加强磷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强管控砂石土类矿产开采活动,统筹区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
能源资源基地:以战略性矿产为主,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相对集中、产能产量在全国具有优势、资源开采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完备、能够形成规模效益的区域划定能源资源基地,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管理措施: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优先向区内矿山企业配置,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新增资源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措施,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和管理水平,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建设成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区域。
本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未在江川区划定能源资源基地矿产资源保护区。
三、勘查开发产业布局
结合区域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分布特征、产业发展布局需要,按照绿色勘查思路、综合评判的方法,落实重点勘查区。
(一)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规划为重点勘查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地质勘查基金及社会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
重点勘查区划定标准:分布在江川区的全省重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省级重点勘查区和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
重点勘查区管理措施:以部署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为主,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统一部署地质勘查工作,集中资金和勘查技术力量,运用先进的勘查手段、方法、设备和工艺,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地质勘查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探矿权人应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促进诚信自律,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遵循“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愿望”,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按“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绿色勘查工作。
重点勘查区划分结果:经落实上级规划未在江川区境内划定重点勘查区。
(二)重点开采区
重点开采区是指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对全区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
重点开采区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对于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小开采规模。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新格局,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重点开采区划分结果:经落实上级规划未在江川区境内划定重点开采区。
(三)集中开采区
结合全区资源供需形势和相关产业政策,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区内明确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小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矿山企业进行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通过划定集中开采区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改变“小、散、乱”的局面,进一步优化砂石土类资源开采布局。
四、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江川区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投放提供依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
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二)开采规划区块
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市、区)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采区内紧缺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矿产,对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进行调控,达到合理、有效、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砂石粘土矿多年来在江川区的生产建设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加大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的同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直接目的是防止过度开采、盲目竞争,促进这些优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满足重大工程和地方建设需要。
二、采矿权数量
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全区现有采矿权19个。规划到2025年底,全区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7个以内,在现有19个的基础上减少2个。
三、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砂石资源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砂石类矿产采矿权,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发展和推广机制砂石的应用占比。
四、管理措施
(一)开展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
对江川区审批发证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
(二)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
明确区级监管的重点领域、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三)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矿种动态监测
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领域、重点矿种开展年度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一、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统筹“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坚持出地与出矿并重,拓展全市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快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矿业权投放时序和强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手段,强化矿地综合利用鼓励机制。
充分利用磷矿资源优势,引导磷矿资源合理配置,积极开展磷矿加工转化,综合利用,促进深加工。发展磷化工产业,采取调控手段引导磷化工企业向精细磷化工方向发展,拓展磷化工产业发展空间,加大下游产品开发力度,延伸磷化工产业链,控制资源消耗型初级产品项目。
砂石土类资源高效利用,依托宁海街道-雄关乡片区砂石料资源,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改造传统建材业,发展新型建材业。积极支持骨干企业整合重组县内砂石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壮大产业集群。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结合江川区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要,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比例,对小型矿山要统筹兼顾,加强引导,提高建设水平。
开采规模结构调整,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压缩小矿数量。对小型矿山要统筹兼顾,加强引导,提高建设水平。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力争在2020年3个的基础上提高1个。
三、政策措施
1.规范探采秩序,由政府及骨干矿业企业掌握主动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优化资源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加大矿产整合力度,调节开采总量,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2.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利用云南江川天湖化工有限公司清水沟磷矿骨干企业示范效应,规划、建设好江川区矿业循环经济,充分发挥江川区矿业资源优势,拓宽产业链,发展新型矿业经济模式。
3.加强政府主导,推进优势资料向优质矿业企业集中,在符合规划、持续可行的前提下,发挥政府调控职能作用,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充分保障优质矿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的土地、水利、人才、金融等需求,促进优质矿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4.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固废(尾矿)综合利用率,减少储量损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做好大中型生产矿山的采选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科研和选冶实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矿业产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满足指标要求。矿山选址要严格落实《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分区管控措施,强化开采区准入条件,矿山设置不得低于《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新立矿业权选址和划定矿区范围须严格部门联勘联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和出让收益评估相关规定,出让的矿业权须达到相应的地质勘查程度,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相关规定编制有关方案并缴纳各项规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一)强化绿色勘查,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建议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针对目前矿业市场萎缩的局面,为保证矿业经济及地质勘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开展适度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示范、储备勘查、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四)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做好铁、铜、镍等矿产的国情调查。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有利的找矿远景区,为矿产地质调查提供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工作。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四)落实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措施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五)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
新立采矿权周边存在已设采矿权、村庄、养殖等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距离,采矿权设置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税务、工信、交通、应急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扩大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矿种等相关审查登记业务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
(六)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建筑用石料类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30矿石万吨/每年,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10矿石万吨/每年;建筑用砂、砖瓦粘土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10矿石万吨/每年,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5矿石万吨/每年;砖瓦用页岩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10矿石万吨/每年,已有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或等于5矿石万吨/每年。
玉溪市江川区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1 | 磷矿(地下) | 万吨/年 | 100 | 50 | - |
2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50 | 30 |
3 | 建筑用白云岩 | 万吨/年 | 50 | 30 | 10 |
4 | 砖瓦用页岩 | 万吨/年 | 30 | 13 | 10 |
三、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
根据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结合《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不同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江川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准则,明确责、权、利各项关系,有序推进江川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一)依法办矿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
4.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
1.积极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到位,成效显著。
2.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3.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综合利用
1.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较好地完成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技术经济水平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行列。
2.资源利用率达到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利用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技术创新
1.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命,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
2.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重视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五)节能减排
1.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国家规定指标。
2.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成果突出。“三废”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
1.认证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的明确,措施得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3.矿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
1.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
2.坚持“边开采,边复垦”,土地复垦技术先进,资金到位,对矿山压占、损毁而可复垦的土地应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因地制宜,尽可能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八)社区和谐
1.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2.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3.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应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
2.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3.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条件
1.新建矿山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保护方案,在不能采取有效的脱硫措施的情况下,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限制改建、新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
2.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设立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需与矿证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不得低于治理费用的备用金,对按设计要求分期治理的采矿权人,收取治理备用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治理备用金本息分期返还给采矿权人。
4.矿山企业须有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5.以下地区应禁止开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城市规划区或国家重点工程所在地。
6.以下地区应限制开采:重点水土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
五、环境保护与安全措施
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对达不到环境准入的矿山,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矿山,一律不核发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
1.位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区级自然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保护区等区域,以及位于城镇、城市面山的;
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3.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开采,建立健全矿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积极拓展“两山”转化新通道,加快推动矿产资源领域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矿冶产业全面绿色转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次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转型升级。
二、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依据《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玉溪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三方评估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大力宣传绿色矿山优势,引导其他矿山向绿色矿山看齐,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截至2020年底,江川区没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因地制宜推广露天长壁式开采等先进适用技术工艺;推广胶磷矿微差密度分选与洁净生产等技术,优化选矿流程,充分利用好中低品位磷矿资源。提高磷矿选矿集中度,加强中低品位大型浮选装置建设工作。支持磷矿资源的分级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磷石膏、磷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
三、矿产资源数字化治理
聚焦矿业绿色发展转型,深化改革创新,构建“数字赋能、整体智治”应用场景。开展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攻坚行动,加快数字化、智控化、无人化、可视化场景应用。充分利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矿山生产和工艺实现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依托“云南省大数据平台”实现矿山企业数字化信息自动化采集、在线监测、视频监控、预警预报、管理决策,打造闭环管理执行链条,切实提升矿山服务效能。
四、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引导矿山企业对资源节约集约开采,注重绿色矿山建设的全面性,加强对建成绿色矿山质量的动态监管。健全完善“三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按照工作进度和国家、省、市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申报工作,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支持企业开展科学研发、技术创新,加大低品位资源利用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五、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积极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理念,动员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培训,熟悉国家、省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及规范。依托已建立的市级矿山专家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技术指导、标准认定、实地检查和核查验收等技术工作。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论证,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建设,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执行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粉尘防治、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禁止投产。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对采空区、终了边坡、损毁土地进行治理修复,绿植应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露天开采矿山应建立矿山粉尘在线实时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确保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运行。
采矿权人须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要求,在矿山闭坑前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复垦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定期核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裸露边坡和临时矿地的复绿,矿坑废水的污染治理,做好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严格按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对资金使用,严格审核,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对矿区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七)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区生态保护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矿区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污染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经批准后的《江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2025年)》必须严格执行。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等规划衔接协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江川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未能落实的规划目标和任务分析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新形势。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中期和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各类保护区调整,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参与建立汇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