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关于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
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区,康复在基层”的就医格局,根据《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江卫计发〔2016〕9号)和《玉溪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玉医保发〔2016〕5号)精神,现将我区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就医时,原则上须先到首诊医疗机构就医,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诊治,如需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转诊转院手续越级诊治的,其医药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的50%报销。
首诊医疗机构指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级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及以下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民办医疗机构。
二、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玉溪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证明》,经治医生、科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患者转往上级或下级医疗机构救治。
(一)上转条件:①临床急危重病症;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③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④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⑤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①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的病例。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④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三)不受分级诊疗限制的情况:①突发急危重症的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②危急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急诊和其它特殊情况。③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诊治。④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执行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
四、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由卫计委和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参保人员可到当地医疗机构咨询。
玉溪市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