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政改革精神为指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单位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工作秩序,巩固我镇“零基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采购”以及“乡财县管”等财政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第三条 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所统一开设银行财政资金专户,将各单位的资金集中,实行财务集中统一核算,统一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的对象是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财务管理规定核算的范围是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二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六条 镇不设总预算会计,实行账户统设、资金统管、预算共编,由财政所负责镇属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七条 镇属各单位不设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各单位的原始单据整理、报批、报销、各种经费的领拨和收入的缴存;同时建立相应的现金日记账,并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操作流程,凭手续齐全的原始发票每月定期与财政所报账和对账。
第八条 财政所财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九条 集中资金,统一财务软件,统一专户管理。
1、严格控制存款开户。按照“乡财县管”规定,设置财政资金专户、村级资金户和基本支出户,预算内资金按上级拨款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缴存专户,各单位不准开设银行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2、预算外收入、上级直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收入必须全部进入镇财政专户。
3、支出户在存款余额内支取,不得透支;财政专户资金、村级资金户转账结算,不得提现。
第十条 财政所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报送上月收支报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应合理合规合法地组织收入入库,严禁坐收坐支。
1、 收入凭“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以及相关税务代开发票的票据入账,开票直接提现的经办人自收到该笔现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把现金存入财政资金专户,逾期不缴存的视为挪用,并对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别按挪用金额的10%和20%进行处罚;无故不缴存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2、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资金专户,单位负责人必须参与督促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否则按坐支金额对经办人处予10%的罚款,属于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处予20%的罚款,罚款从各项奖金中直接扣除。
3、各单位收拨款、报账业务只能由单位报账员办理,坚决杜绝领导或其他非报账人员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1、各单位人员经费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出现政策性增资、增人按上级追加执行,脱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2、车辆费用管理按县财政局预算共编核定编内车辆燃修费、保险费、养路费执行,镇属事业单位车辆所有费用自行负担。
3、会议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按江办法〔2006〕72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领导控制、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涉及村组干部参加的会议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需要安排就餐的严格控制就餐标准。
4、报刊费用支出严格服从镇党委、政府的安排,从节约、实用的原则出发,优先订阅党报党刊;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订阅的相关报刊、杂志,须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视各单位财力订阅。
5、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房屋修缮等管理按江政办发〔2007〕2号文件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各单位需采购时,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报县采购中心批准后方可购买。基建工程、房屋修缮按镇党委、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6、接待费用管理。各中心、站、所职工必须经中心主任、站所长授权方可接待,中心主任、站所长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授权;党委、政府、人大的接待费用统一由财政所办理,一般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授权,一律不得发生接待费用;中心站所之间禁止相互请吃接待。
第十三条 签字管理
1、坚持预算内、外经费统一由镇长“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2、中心、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首先必须用统一的报账凭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注明事由,中心主任、站所长签字,分管领导核实认可,最后由镇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3、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5000-30000元的经镇长、书记协商同意后由镇长签字、书记签审核意见;30000元及其以上的,须经书记办公会或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镇长签字、书记签署审核意见。
4、副职正常接待。副职年人均接待费定额3000元,由财政所负责统计,年接待费超过3000元的部分,用各班子成员协调的资金解决。
5、各单位经费支出必须做到原始票据正规合法、所载经济业务清晰明了、内容真实、摘要数量清楚、金额大小写正确无误、签字手续齐全,反之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做账。
6、各单位的上级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计划使用,工程项目须由政府统一招标,完工后须附工程决算书,开具正式的建安发票并按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镇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及时间要求。各单位在报账时提出用款计划,凭签字齐全的票据办理报销业务,镇长签字时间为每月20日至25日,财政所统一报账时间为每月20日至28日。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及要求。财务公开实行按季公开,财政所专户会计须于次月5日前将各单位收支情况、每季的次月10日前将财务公开表报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所发生的部门间款项往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所向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的“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特殊需领用发票的,必须在发票管理台账登记,并按要求使用,严禁代开、违规开具发票。 各事业单位行使部门职能,具有收费许可证的,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严禁票据混用。因公外出发生的住宿、餐票等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发票;购买物资发生的费用必须使用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销售发票;建设拨款使用的发票必须是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房租收入统一用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涉及发票开具,必须统一到财政所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按县国资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九溪镇内部管理规定》配套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1日下发的《九溪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