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筹资标准
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人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省财政补助10元/人,市、县财政各补助15元/人)。
二、门诊保障标准
2009年继续实行门诊统筹。门诊费用(含基本辅助检查费用)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减免金额不超过30元。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门诊费用的30%减免。原家庭帐户资金的使用仍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及门诊储蓄存折到信用社核销。
三、住院保障标准
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弘益医院300元。
补偿比例:县中医院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70%;县人民医院和弘益医院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0%。
封顶线: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
外出务工(县外)或外出读书1年以上者,因病在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住院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15%,封顶线20000元;正常分娩的一次性补助200元。在私营医疗机构及外地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补偿。
四、补偿凭证
申请补偿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凭证:
1、合作医疗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2、住院发票(原件);3、病情证明(原件);4、住院费用一日清单;5、患者身份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因外出务工(县外)或外出读书一年以上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申请补偿者,必须出示由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或外出读书一年以上的证明。孕产妇申请补偿时除上述凭证外还须出示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医疗保险的人员,只能凭报销单据的原件报销,复印件不再作为报销凭证。
五、孕产妇定额补助
对计划内住院正常分娩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一次性补助400元;外出务工(县外)1年以上者,在外地县级以上国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正常分娩的一次性补助200元。剖腹产的孕产妇按照相应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
六、肺结核病定额补助
将肺结核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在江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的涂阳肺结核病患者,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七、大病补助
单次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者,除按比例补偿外,每次再按照住院费用的10%核算给予大病补助。
八、补偿程序
1、门诊医药费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2、在县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现场减免。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偿。
九、定点医疗机构
1、县内:取得江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服务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2、市级: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溪市中医院、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3、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肿瘤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医院。
4、私立:弘益医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江川县九溪镇 发布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