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溪镇加强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江川县加强殡葬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江川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镇殡葬改革步伐,规范丧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习,切实有效治理乱埋乱葬,使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九溪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
一、殡葬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推行火葬,规范土葬,划定殡葬区域,保护土地资源,倡导厚养薄葬、生态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九溪”。
二、实施殡葬改革的重要性
我镇的殡葬形式以土葬为主,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旧的殡葬习俗逐渐与社会文明进步不相适应。一是辖区内目前尚无能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服务的公墓;二是火化率基本为零,只有极少数自愿或非正常死亡人员实行火化,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三是民间买卖墓地,乱埋乱葬,修建活人墓,大操大办现象普遍;四是丧葬陋习普遍存在,封建迷信活动呈上升趋势;五是土葬占用大量土地,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科学、文明、节俭、健康的丧葬礼俗,树立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状况,构建和谐九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的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稳步推进”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的原则;
5、坚持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6、坚持分类指导,有利于照顾民族风俗、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
四、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9〕82号)精神和《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加强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09〕99号,结合九溪实际,现提出我镇总体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二要加强殡葬改革法律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三要积极推行丧俗改革,推进火葬、全面规范土葬,提倡生态葬,最终实现全面火化。
(二) 火化对象
强制火化的对象现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驻本镇单位在本区域内死亡人员),各村委会享受国家补贴人员,享受国家五保政策人员。因传染病死亡人员必须火化。
五、殡葬改革的工作措施
殡葬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责任重大。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领导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机构
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级相关领导和镇属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要成立与镇级配套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镇、村两级领导小组为殡葬改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民政、派出所、工商、土地、林业、环建、交通、卫生等站(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殡葬综合治理。
(二)加强殡葬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各村委会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川县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用以指导和规范各村委会的殡葬改革工作。
(三)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力度
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依托村委会,面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市、县、镇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等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要宣传先进的丧葬理念和殡葬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曝光乱埋乱葬和违法土葬的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殡葬行业协会建设
培育和发展九溪镇殡葬行业协会,加强对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丧葬习俗改革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更新丧葬观念,提高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引导人民群众简化丧事程序,文明治丧,革除丧葬陋俗。
(五)认真执行殡葬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工作的开展,对依照殡葬法规实行火化的一般群众(除国家公职人员外),自2009年5月1日起,对辖区内实行火化的按(江政办发〔2009〕99号)文件的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即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特殊困难群众给予1500元的补助;对农村居民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内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丧属办完丧事后,可凭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和公墓安葬证到镇民政办一次性领取遗体火化、骨灰安葬补助经费。对于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不给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殡葬改革具体工作要求
根据江川县殡葬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现提出九溪镇殡葬改革具体工作要求。
1、2009年成立九溪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2、2010年本镇尸体火化率达到县政府的要求,2011年开始执行部分对象强制火化,力争火化率每年增加15个百分点。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不按规定执行的,除扣除丧葬费、抚恤费和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外,按《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各类在殡葬改革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010年底,按县上的要求,我镇拟建一个占地500亩的农村公益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