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九溪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九溪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九溪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九溪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九溪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镇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五)土地矿产管理、城镇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七)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八)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九)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经本级政府书面委托,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七)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工作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镇纪委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镇属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报镇政府和镇纪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施行。
九溪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属各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镇属各单位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六条 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行政机关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镇属各单位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后组织公示。
(二)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十条 组织公示,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和监察局。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进行。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公示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镇政府负责全镇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各单位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镇政府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综合办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镇纪委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镇属各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施行。
九溪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属各单位。
第三条 镇属各单位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六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镇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通报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
(一)镇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镇政府全体会议同意后,由镇政府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镇属各单位通报的重点工作,由镇政府研究后组织通报,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通报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镇纪委负责全镇重点工作通报的协调推进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重点工作通报。各单位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年度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办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五条 镇纪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镇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工作通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施行。
九溪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推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公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镇政府机关是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负责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和查询系统技术保障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查询监督管理、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二章 查询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镇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镇政府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镇政府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结合我镇实际,镇政府机关提供公众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以《九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溪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印发的《九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九溪镇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和查询。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提供查询: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网站查询;
2.拨打“96128”政务查询热线进行电话查询;
3.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查询;
4.通过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5.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和场所查询;
6.通过镇政府信访办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7.按《条例》规定属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政务信息,可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查询申请;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查询。
第十二条 镇政府机关在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九溪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16个《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确保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程序规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镇政府机关以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蓝本,编制《政务信息查询目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确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信息查询流程、信息提供部门职责等。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不断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独立更新、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我镇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体系,逐步整合九溪镇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便捷的政务信息查询服务,“96128”将作为涵盖我镇的统一的政务信息电话查询专线。
第十六条 镇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过来的涉及我镇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十七条 镇属各单位应确保网络连接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综合办或者指定的部门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镇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查询人;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之一,综合办要及时将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中,以备各部门参考共享。
第十九条 信访办应当认真解答群众信函和来访群众查询的问题,认真收集整理群众信访和来访时提出的查询问题,并及时转给相关部门进行解答,并督促其认真办理。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公众常见查询问题及解答库与行政许可项目的收集上报,专线电话及信息联络员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其他与政务信息查询相关的工作,并对所提供政务信息查询内容,适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并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镇属各单位要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并将贯彻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设立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还可邀请社会监督员对镇政府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六条 镇纪委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9年
4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