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溪镇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尽可能减少因灾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九溪镇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9年地质灾害情况
根据九溪镇地质灾害史分析,九溪镇地质灾害主要影响因素为暴雨,根据气象局资料,2009年我镇总降水量为
721.4毫米
左右,属降水偏少年景,较2008年少
64.9毫米
,比多年平均降雨量少
151.6毫米
左右。2009年降水量除6月偏多外,其余各月均比历年和2008年不同程度偏少,其中2、3、9、10、11月偏少达60%以上,为特少年份。降雨绝对量以5月及9-10月偏听偏少较显著,其中9-11月降水总量比历年同期偏少
133.2毫米
。2009年雨季开始期正常稍偏听偏早,于
5月14日
开始,主汛期(6-8月)降水稍偏听偏多,为
488.8毫米
,雨季于
9月24日
结束。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来分析,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2009年九溪镇地质灾害活动强度、频度和危害程度较2008年有减少趋势。九溪镇2009年地质灾害实际情况与《2008年江川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预测结果基本相符。防治滑坡、泥石流灾害,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由于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预案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建立了完善的群测群防网络,使得2009年地质灾害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2010地质灾害预测
2010年,根据气象预测,2010年降雨量趋势预计为910毫米左右,比2009年多188.4毫米,比多年平均降雨量多37毫米左右,降水属正常偏丰年景。春季雨水偏少,干旱明显,5月中旬末至下旬相继进入雨季,主汛期6-8月,降水高峰期出现在7-8月,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多单点性大雨暴雨天气,洪涝灾害相对较重。预计9-10月降水量比历年略偏多,降水总量在200毫米左右,三秋期间有5-7天左右秋季连阴雨天气出现,雨季在10月中旬前后结束。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大雨、暴雨和局地强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综合上述气候要素,应加强预防地质灾害的措施,具体灾情点如下:
(一)重点地质灾害区(河口―六十亩―大村―小营危险区)
1、河口滑坡点。诱发原因是河口为地震多发区,加上山体植被破坏,人为乱开乱挖,6至8月雨量偏多季节,破碎岩石掺和着泥,由沟底冲向村庄、田块,危及农户27户,130人,粮田75亩。
2、六十亩滑坡点。诱发原因是地震多发区,山体植被破坏、裸露,地层岩石破碎,6至8月雨量偏多季节,破碎岩石下滑入六十亩小冲河,有拦断河道,造成汛洪危险,危及到农户3户,12人,房屋360平方米。
3、大村滑坡点。诱发原因是地层软弱,人为的多年建房,破坏山体结构,多雨季节产生滑坡灾害。危及到农户9户,34人,房屋面积678.3平方米。
4、小营滑坡点。诱发原因是村前为九溪大河河流漫滩地貌,地形平坦,岩性以粉砂层粘土岩、砂质粘土岩为主,次为炭质粘土岩,岩层向坝子方向倾斜,岩石为力学强度低,膨缩作用明显,吸水膨胀,失水收缩,属膨胀土,对轻型建筑物有较强破坏能力。夏天雨水多,膨胀土吸水发生膨胀,冬季雨水少,膨胀土失水干燥,地层收缩变形,产生明显的倾斜下滑地质灾害。危及到农户119户,427人,房屋面积7000余平方米。
(二)一般危险区
1、马家庄泥石流点。诱发原因为地震多发区,山体植被破坏,人为乱开乱挖,造成大量的破碎岩石、泥。在6至8月雨量偏多季节,泥石流冲向田块、沟渠,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牲畜命财产安全。涉及农户25户,粮田50亩,沟渠
1500米
。
2、扯纳苴滑坡点。诱发原因属九溪大河河流源头,地形坡度大,断裂构造发育,地层岩石破碎。加上人为的乱挖、植被破坏,6至8月多雨季节,地层吸水饱满,产生滑坡灾害。危及到农户3户,14人,房屋面积360平方米。
三、地质灾害防治对策
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思想:以现实危害严重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为重点,抓住重点区域和危害性较大的灾点,加强调查,汛期监测和防治工作,兼顾其他地质灾害。坚持科学发展观,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目标,为此,应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防治地质灾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处理好发展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关系,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
2、做好法律法规、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3、进行地质灾害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4、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岗位、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坚持巡查制度、应急调查制度、预测预报制度。
5、汛期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危险性大的灾害隐患点设专人监测。
6、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进行分工应急处治、指挥和协调工作。
7、着力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四、防灾措施
1、建立监测点:在地质灾害变形较大,且明显的地方,如房墙、地坪、坡面等处均可设立。关键是要有代表性,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3个点。
2、确定监测员和变形记录:建立于房墙、地坪上的监测点,应选择房主为宜;建于坡面上的点,应选择土地承包人为宜。
3、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应根据当地条件确定向灾害体两侧撤离的路线,可据范围大小确定多条路线。但严禁向灾害体运动方向撤离。可在现场设立撤离路线标志、报警电话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九溪镇2010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九溪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第六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镇人民政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国土资源所应于10小时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国土资源所应于8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局。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国土资源所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国土资源所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县国土资源局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第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3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发现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国土所接到报告后,要在1天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县级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要在2天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资源厅。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九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为九溪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指挥长,人大主席王川、副镇长胡莎任副指挥长,国土所、水管站、农经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武装、预备役、妇联、综合办公室、信息站、电信所、供电所、环境建设中心、财政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区划、规划及专项防治经费;
4、发生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5、配合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地质灾害处置
第十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九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
第十一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九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九溪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办公室、各专业组组成。
第十二条 九溪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和对策措施;
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抢险救灾和社会秩序。
九溪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与县抢险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向社会发布灾情,编写、印发抢险救灾简报。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与上下和各方面保持沟通和联系,保障信息畅通;
5、贯彻落实上级批示和传达县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
6、负责处理本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由民政、派出所、武装、农经中心、妇联、预备役、卫生院、财政等部门组成。
1、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情查核审民的转移安置和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进的善后事宜。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由镇国土所、环境建设中心、水管室、信息站等部门组成。
1、配合有资质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 2)对出现险情隐患点,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其危险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2、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3、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的职责:
由预备役、环境建设中心、卫生院、水管站、电信所、供电所、派出所等部门组成。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障抢险救灾和居民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生产、生活、教学秩序恢复正常。
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由卫生院、环境中心组成。
1、抢险、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由派出所、武装、预备役等部门组成。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后勤生活保障的职责:
由镇政府、财政所、民政等部门组成。
1、负责各级各部门到灾区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的安排、落实;
2、确保后勤24小时值班,使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能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由宣传组、信息站等部门组成。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及时、真实、准确的向社会发布灾情、抢险救灾等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镇、村、组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国土资源所、环建中心、水管站、信息站、供电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各级责任和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村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质灾害危险区(点),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对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要选定人员和财产避让地点和疏散路线,并设立醒目的标志。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监测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地点和路线撤离。
第十六条 镇、环境建设中心、水管站、农经中心等部门对管辖的建设项目、公路沿线要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要作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发生地质灾害宣传报道,严格控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小型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
2、中型地质灾害作适当报道;
3、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执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第十九条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备性。
第七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村、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投入大,经济效益比较结果不合理,已无治理必要的,则统一规划、另选新址重建家园。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八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受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灾情由抢险救灾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受灾现场。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三、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县预案,制定本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九溪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
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