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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来源:九溪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23 09:06:4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有效遏制毒品危害,严厉打击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依法禁绝。


  (一)《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原料,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2.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予以严格保密,并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或者自行铲除的,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110、0877-8021234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禁毒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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