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江川区2022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江川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农业生产基本情况 (一)农业生产发展情况 江川区隶属于云南省玉溪市,在云南省中部偏东,东南与华宁、通海两区交界,西南与红塔区接壤,西北与晋宁区、澄江两区相邻。全区辖2乡3镇2街道、63个村(社区),430个村(居)民小组,全区农业人口23.44万人,耕地面积29.57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26亩。近几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粮食高产稳产生产技术模式攻关,组织实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促进粮食产量稳步增长。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情况 2021年,江川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共358个,从业人员780人,服务小农户5万户,服务营业收入2439.64万元,其中:服务小农户的营业收入2319.11万元。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是专业合作社、服务公司及大户,分别在耕、种、防、收四个环节开展单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2022年计划服务粮食病虫害飞防面积2.62万亩,计划服务粮食机收面积2.62万亩。 (三)承担该项目的优势 区乡两级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健全,仅农经、农机、农技、经作、植保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就有30余人,技术力量雄厚,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提升农业生产整体科技服务水平。目前,全区各乡镇(街道)在农业农村局登记的合作社41个,现代农业服务公司66个,具有较好的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云南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指标,江川区2022年计划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0.97万亩(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投入资金97万元。通过项目实施,扶持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5万户小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将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达80%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水稻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1.实施水稻病虫害防治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计划服务面积4060亩,服务费用40元/亩,财政补助10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40600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406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100%。实施地点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前卫镇、江城镇、九溪镇。实施时间:2022年7月-9月;实施标准:采用无人机喷洒方式,主要防治叶瘟、穗瘟、稻飞風 、稻曲病,1次/半月,确保病虫害损失率控制在5 %以下。 2.实施水稻机收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计划服务面积4060亩,服务费用180元/亩,财政补助27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109620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1096.2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100%。实施地点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前卫镇、江城镇、九溪镇。实施时间:2022年9月-11月;实施标准:收获总损失率小于等于2%、籽粒破损率小于等于2%、含杂率小于等于2.5%。 (二)玉米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1.实施玉米病虫害防治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计划服务面积22156.22亩,服务费用40元/亩,财政补助10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221562.2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2215.62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100%。实施地点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前卫镇、江城镇、九溪镇。实施时间:2022年7月-9月;实施标准:病虫害防治实施标准:采用无人机喷洒方式,1次/半月,确保重大病虫害防控处置率达90 %以上。 2.实施玉米机收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计划服务面积22156.22亩,服务费用150元/亩,财政补助27元/亩,共使用项目资金598217.94元。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5982.18亩,其中小农户任务面积占比为100%。实施地点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前卫镇、江城镇、九溪镇。实施时间:2022年9月-11月;实施标准:机收过程中,籽粒精选度不低于国家标准,损失不高于亩产的5%,破损率不高于亩产的3%,确保杂余最少,提高收割效益,减少收割中损失。 全区共计划完成服务面积52432.44亩,按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后完成任务面积9700亩,共投入资金97万元,计划于2022年12月全部实施完毕。 四、实施流程 (一)优选服务组织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全区范围内择优选择对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提供、专业化统防统治、水稻及玉米机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及农机户等社会化承接主体。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专业机械、设备和其他能力。 (二)签订服务合同 由承担项目乡镇(街道)与项目村(社区)村办农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以及农户应付的托管费用等详细内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确实服务效果。 (三)开展作业服务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服务认真填写托管服务作业单。项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四)监督项目实施 项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落实计划任务,监督服务组织和项目村签订服务合同,核实作业面积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项目任务实施,按照实施项目任务指标,监督服务组织按期完成作业任务。作业单位要认真填写托管服务作业单。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组织协调、督察验收等工作,指导服务组织做好各项服务图表资料的填写上报。区财政局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进行补助。项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纸质、实物、影像资料,做好项目台账管理,并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gnf.net),做好项目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一是做好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各项目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将实施区域、服务主体、服务面积、补助环节、补助金额等情况及时录入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加强信息化管理。二是完善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应录尽录、尽快录入、动态更新”的原则,在中国农服平台“组织名录”板块建立完善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服务主体的信息录入、资格审查、动态更新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检查验收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乡镇(街道)对项目作业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环节、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实地抽验,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向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以乡镇为单位,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接受服务方签字;2.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签,纸质版或电子版);3.以乡镇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前、中、后的照片3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4.2022年江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5.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领导小组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验收办法》组织相关职能单位进行抽检。 (六)兑付补助资金 验收合格后,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及时组织服务主体到区财政部门报账,区财政部门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七)绩效评价 1.经济效益。通过项目实施,降低农户农业生产投入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带动农民实现增产增收。 2.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有力推动我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快速发展,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的社会化服务支撑,有效解决因农村劳动力转移而带来的“谁来种地”问题,遏制土地抛荒,能够将农民从繁重耕种活动中解放出来,让农民安心外出务工创收。 3.生态效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在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的同时,防治效率、防治效果和防治效益均有很大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直接从厂家进购大包装高效环保低残毒农药,采用先进飞行器施药,防效好,污染少,且有效解决了农药包装的污染问题。既可把病虫危害损失降到最低,改善水稻、玉米的品质,又能减少农药用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符合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农产品生产的方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和项目区乡镇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的领导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1.牵头单位:由农经站牵头统筹相关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要求严格实施,组织材料报送。 2.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站:指导项目村做好防的环节,主要是项目田块的田间管理,植保工作。 3.农业机械和农田建设管理站:指导项目村做好收的环节,按照作物品种,选择收割机机型,确定收割时间,作业进度,作业要求,达到的作业效果。 4.乡村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品种(水稻、玉米)种植面积的落实。 5.财务股:财务股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把关,作业服务完成后及时拨付资金。 6.乡镇(街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项目开始实施后,乡镇(街道)每月将实施进度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目实施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备。 (三)强化质量监督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要按照财政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的意愿,借助各种媒体,宣传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主动接受托管经营模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接项目实施与推广。
江川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样表) 年 月 日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 地 址 |
| 负责人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人数 (个) |
| 机械数量 (台、套) |
| 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年 月 日 | 江川区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供参考)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区(市、区) 乡(镇、街道)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农资采购 |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农机选用 |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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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作业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作业技术要求 |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作业质量 |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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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 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种子处理时间 |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种子处理要求 |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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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 | £种植方式 |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种植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种植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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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作业要求 |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作业效果 |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灌溉制度 |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植保 | £植保方案 |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 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植保作业效果 |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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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作业时间范围 |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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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秸秆还田方式 |
| 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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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烘干机 |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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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 |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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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解决方案 |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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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托管 |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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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托中国农服平台相关数据,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区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乡(镇)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随机抽取数据样本进行复核,省级适时进行抽查。 第三条 抽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接受服务方签字; 2.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签,纸质版或电子版); 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4.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四条 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对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及服务内容和面积、监督电话等情况,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采取实地走访、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的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组织服务的行政村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数量不少于3户。对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服务组织清除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
2022年江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更好的开展2022年江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把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农机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江川区实际,特签订2022年江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服务主体工作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对服务主体、农机操作手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服务主体应自觉遵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服务主体对本部门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农机操作手等工作人员对本人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强化农机事故预防工作,农机操作人员不得违规违法使用和操作农业机械。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好农田作业服务。对威胁公共安全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抓好整治工作,对一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农机故事的发生。 本责任书由 乡镇(街道)与服务主体签订之日期生效,本责任状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乡镇(街道)(签章): 服务主体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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