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畜禽养殖用药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现将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 1.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违法违规行为。 (1)商品饲料生产企业。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未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不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注预防、治疗、诊新动物疾病的功能。 (3)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 2.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用原料药。采购的原料药来源不合法、流程信息不可追溯、质量不合格。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存在“药物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 (3)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兽药成品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兽药成分直接接触包材(小规格产品除外)没有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未进行兽药成品检验。 3.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1)原料药。兽药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未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兽用处方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未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留存兽医处方笺。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兽药产品包装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 (4)兽药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者未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省级辖区统一发货的暂存库房未按兽药存储条件保障产品质量。 4.畜禽生产中使用药物违法违规行为。 (1)兽药采购。兽药来源不合法,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 (2)用药记录。未如实、完整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或《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3)兽药残留。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禁用药”等。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电话为: 江川区农业农村局:0877-8010298 江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877-8011594 江川区宁海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011137 江川区九溪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0877-8887089 江川区江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091787 江川区安化彝族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039101 江川区前卫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334066 江川区星云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021123 江川区雄关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0877-8085201 举报内容由受理举报部门为主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移交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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