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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稳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2-17 11:20:11 点击率: 12打印 】【 关闭


按照“准入宽松、退出便捷”和“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我局稳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工作,按照省、市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推行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截至2018年12月6日,共有39户企业申报简易注销39户,其中准予简易注销25户(占应注销企业户数的23.6%)、正在进行简易注销公告6户、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1户、简易注销公告过期未办理注销5户。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微信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政策内容。同时通过电话及现场受理人员咨询服务、在窗口摆放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方式,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权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提出的疑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三是做好风险提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敦促有关企业信守承诺,在退出市场前,依法清结债权债务。四是做好简易注销登记与普通注销登记的工作衔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者被驳回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要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五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认真领悟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简易注销业务学习力度,全面掌握相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软件操作流程,为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二、目前我区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及时限。

条件: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简易注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流程: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所需材料:(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所需时限: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存在问题

(一)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确起到了简化程序的作用,但客观上却突破了法律的规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有可能给登记机关工作带来隐患。 “一旦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如果对我们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做法不认可,将可能会以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登记机关败诉,并要求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迫切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用了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如有利害关系人以利益受损为由投诉到纪委、信访等部门,登记机关将难以对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作出合法的解释。只有工商总局有一个“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公告期限过长,要45日公告期限。再加上税务机关、登记机关审核时限,注销一户企业也要近2个月时间。能否修改企业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缩短企业的退出时限。

(四)简易注销登记信息不畅,登记机关按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登记,但税务机关查不到相关的注销信息,从而阻碍信息沟通。

四、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建立方便快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议国家、省政府层面的立法机构尽快修改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一套各类市场主体“死户”退出市场的制度,确保“死户”有序高效退出,提升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含金量”。

(二)加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尽快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企业四处找”为“部门协同办”,为服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信息化支撑,杜绝监管盲区。

(三)加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议除了积极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外,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银行贷款、出入境等方面均采取限制措施,加大对信用约束的震慑力,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提升信用监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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