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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09 09:26:13 点击率: 9打印 】【 关闭

未成年人入室盗窃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被损害方应如何挽回损失,日前易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据介绍,巢某在手机店营业时,发现店铺卷帘门锁被撬坏,店内15部手机被盗窃,被盗手机价值为2.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杨某、陶某。4人实施盗窃时,有314岁,115岁。该案因4人系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根据规定依法撤销了案件。之后,巢某与4人及其监护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4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4人撬门盗窃财物,导致巢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因4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的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4人的违法行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4名监护人向原告巢某支付相应赔偿款,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之后,法院依法对4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4人中有两人为单亲家庭,家庭完整性的破坏,导致其容易受到不良引诱和教唆而误入歧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家事上升为国事,如果家长漠视对孩子的教育,有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受害人也有权提出控告和诉讼,依法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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