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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多个商家抢注戍边烈士口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通告谴责、驳回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09 09:31:37 点击率: 15打印 】【 关闭

基本案情

2021219日,央视公布了20206月中印边境有关冲突细节,4名解放军牺牲,其中一名00后解放军战士陈祥榕在他的日记中写下了“清澈的爱,只为中国”的战斗口号,受到舆论关注,质朴的文字表达了他守护边疆深切、纯真的爱国情怀。当天,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

然而,有多个商家从220日起将“清澈的爱”申请商标,引发舆论关切。记者在中国商标网发现,这17“清澈的爱”商标的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第102025293031323335等多个类别上,包括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分别为5个商家、3名个人申请,其中最多的申请类别为32类啤酒饮料和35类广告销售。在17“清澈的爱”相关申请商标中,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共申请6“清澈的爱”商标,涉及食品、啤酒饮料、广告销售、饲料种籽等类别。

调查处理

20213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

通告称,2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予以公布。

典型意义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清澈的爱”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果断地依法采取措施驳回相关企业和自然人的商标申请,体现了对英雄烈士的尊崇和保护,对英烈保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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