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电石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 分子项:电石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从焦炭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电石生产开始,到电石成品计量入库的电石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用能量。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 综合能耗应扣除向外输出的能源。向电石生产界区外输出的密闭炉气和回收的余热,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调出的焦(煤)粉,自产自用的石灰,按向外输出的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包括: (1)电力消耗包括电炉、动力、除尘和照明用电。 (2)碳素原料包括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和其他碳素还原剂等。以进入生产后第一道工序为计量点。 (3)干燥焦炭耗燃料,计算起点同上。如果使用电石生产的余热干燥焦炭时,其余热不计算燃料消耗。 (4)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指各辅助工序(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自石灰进厂到电石成品入库止)所消耗的能源。(前项中计算过的不得重复统计) (5)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包括电石生产界区内维修工段、化验室、控制室、库房及车间办公室等消耗的能源。 由于各种能源的热值不同,计算综合能耗时要将各种能源折成标准能源单位(标准煤)。企业外购的各种能源,其热值采用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没有实测条件的,可采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参考折标系数。 企业外购电力采用当量热值折标系数,即1.229吨标准煤/万千瓦时。 分母项: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电石是用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凡符合国家标准(GB10665-89)规定技术条件1(电石粒度)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检验合格入库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按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 电石产量按折合标准发气量(300升/千克)计算。电石发气量,指每一千克电石在20℃、760毫米汞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体积(以升计量)。 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各批合格电石实物产量(吨)×[各批电石实际发气量 (升/千克)/ 300(升/千克)] 单位电石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电石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电石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吨) 分子项:电石生产耗电量。包括电石生产系统以及为电石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电量,包括电炉工艺用电和动力电。 分母项:碳化钙(电石,折300升/千克)产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