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 计算公式:单位黄磷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指黄磷生产界区(从磷矿、焦炭、硅石、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黄磷计量入库和黄磷“三废”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以及用作原料、材料的能源。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及以生活为目的能耗;不包括向外输出的能源。 黄磷生产消耗的能源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碳素制品、蒸汽;消耗的耗能工质有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耗能工质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企业黄磷生产界区外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能耗比例法分摊。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综合能耗。 焦炭(或无烟煤)消耗,包括实际入炉量和损失量,不包括调出的焦(煤)粉。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 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分母项:黄磷产量。包括黄磷产品产量和泥磷回收折元素磷两部分。即粗磷精制、过滤所得的,以及泥磷通过真空过滤或蒸磷等方法得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7816—1998的黄磷产品;泥磷回收折磷,指泥磷通过烧制磷酸或制其他化学品回收的元素磷量。 单位黄磷生产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黄磷生产耗电(千瓦时/吨)=10000×黄磷生产耗电总量(万千瓦时)/黄磷产量(吨) 分子项:黄磷产品耗电。包括电炉电耗和动力电耗两部分。 (1)电炉电耗包括电炉加热的直接用电、电炉短网电耗、电炉变压器损耗、电炉变压器高压线路损耗以及供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给电炉变压器的电耗;不包括电炉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物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2)动力电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 ①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动力和照明用电,包括生产系统所有装置、设施所消耗的动力、照明用电及其供电损耗,以及所分摊的动力变压器和供电线路损耗。 ②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分摊的动力和照明用电量,指这两个系统按比例分摊给黄磷产品的动力和照明电耗以及它们的损耗。 分母项:黄磷产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