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成氨耗电 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无水氨)产量(吨) 分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及界区内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合成氨耗电总量应包括: (1)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含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大修作业用电按全年产量平均分摊。 (2)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维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 (1)联产产品耗电(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 (2)扩建和技改工程作业用电。 (3)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 对于集中(数月或全年)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如大修等),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1)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按单位合成氨耗电与单位粗甲醇(100%)耗电比按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氨醇耗电总量×[合成氨产量/(0.8×粗甲醇(折100%)产量+合成氨产量)] (2)合成氨热电联产企业,合成氨的用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用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3)合成氨联产碳铵企业的碳铵工段(属合成氨的脱碳过程)耗电应全部计入合成氨耗电。 (4)合成氨联产纯碱企业采用浓气制碱工艺时,与合成氨系统相对独立的,不存在电耗的分摊;变换气制碱工艺的重碱工段电耗应全部计入碱生产的电耗。 分母项:合成氨(无水氨)产量。说明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