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属雄关乡人民政府管辖的村、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必须纳入招投标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由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由乡纪委书记、副乡长、纪检专干、司法所长、办公室副主任组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和强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雄关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㈡审定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投标单位的资格;
㈢组织审定标底;
㈣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㈤监督发包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㈥监督检查建设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质量完成情况;
㈦调解招投标产生的纠纷;
㈧查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规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村、组对纳入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脱离招投标以及由村、组自行发包。
第七条 村、组对拟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申报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
第八条 已报批进行的招投标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预算(中标总投资),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工程内容,若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增加工程投资,须经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未经同意,甲乙双方不得签订补充协议,违反操作的补充协议无效。
第九条 未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工程,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参与验收备案。
第十条 包工不包料的建设工程,建设方在采购物资时,必须实行多渠道的采购方式,实行单价竞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变更,未经乡招标办同意,不得签订补充协议,不得组织施工,违反规定操作的,决算时不得列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乡招标办代表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履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批准建设文件等),先向乡招标办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办理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依照省、市、县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㈠公开招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施工单位按公告条件报名竞争。
㈡邀请招标: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与工程招投标。
㈢协商议标:对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的单位在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改变招标结果,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
㈡拥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施工所需的条件;
㈢具备项目工程中其它所需要求的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方应具备的条件:
㈠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㈡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㈢建设征地、用地手续齐全;
㈣招标报件齐全。
第十八条 招标标底的编制,须经乡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否则编制的标底不予认可。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其标底质量和标底内容保密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完毕后,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二十日将标底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投标截至日至开标前会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建设方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也可要求乡招投标管理机构采取复合标底上下浮动百分形式进行评标(公告前)。不得指定低于建设成本以下的最低标为中标价。
第二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概况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押金和报名费。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按照格式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专人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签字验收后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投标单位在投标截至日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书可由投标单位人员编制,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编制。
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过程中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有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乡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建设方主持,并在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已经公告的招投标事项,标前会议不得改变。
建设方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县乡人民代表、村民代表、政协委员、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开标,当众检查和启封投标书,确定有效标书,宣布投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为无效标书:
㈠未密封的;
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㈢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无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㈣逾期送达的;
㈤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八条 开标完毕后,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后,可采取综合评议法、百分法、合理标价法等方式择优提出推荐意见,乡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方根据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方发出经招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方按照标书和投标书内容签订工程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达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方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投标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集体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浮动5%之内,视为合理报价。若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经原标底审查单位认定后调整标底,标底无误,改为议标解决。最低报价不足于建设工程造价最低原材料款、人工工时费(现行市场价),而又未承诺给予建设方资助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价。
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由建设方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必须按工程进度逐日进行监督,并作详细的监理记录。
第三十一条 乡招标办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时的抽查、监督,并指导所建工程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村组的建设工程,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联系领导和下乡组长负有督察、指导责任,失职者与项目负责人负有相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由建设方自行指定,可聘请监理公司监理,也可自行选派懂业务、敢管理的干部、群众进行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五章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方所报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 “政绩工程”,超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多报资金,凡资金不落实的单位,不得申报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建设方的建设工程经批准招标,招标办即按中标总投资金额书面通知乡农经中心,封存建设方的建设资金,确保工程款不被挪用。
第三十六条 农经部门查实建设方建设工程款差额较大,即可停止项目的招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决算后,资金支付一律以招标办验收决算报告为准进行审批列支,无此报告的,审批领导、农经中心不予审批列支(未列入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材料款,须由招标办签署是否属所招工程项目材料款,防止重复报批)。否则,处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全部工程款按合同规定支付,建设方不得有意刁难施工单位,资金到位而有意刁难的,经乡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强行划拨支付。
第三十九条 除国家核定而尚未到位的工程款外,建设方不得拖欠工程款,国家核定而一时未到位的,建设方必须与建设施工单位协定支付办法,但自筹部分必须付清。
第六章 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予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㈠未经申报,自行招标的;
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㈢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㈣泄露标底的;
㈤建设方串通,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
㈥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
㈦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㈧包工不包料,材料购买不按采购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一年以上投标权的处罚,并给予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2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㈠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㈡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㈢非法获取标底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明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十五日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中本规定第二条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其他损失的,处相关责任人员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附加、新增工程未经招标办同意,不得增加。新增工程没有补充协议的,不得纳入决算,违反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建设方所聘的监理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工程监理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无详细监理记录的,招标办可视情节责成甲方扣减所聘监理人员的工时费。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工程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把好原材料质量标准,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原材料入施工现场,必须经甲方检查认定,由监工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地下基础土方工程开挖完毕后,必须经招标办验槽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未经验槽认可不得支砌或浇灌。
第四十九条 涉及钢筋制作安装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制作安装,并报城建办检验,凭检验合格依据进行施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轮的施工作业,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砂浆、砼标号进行配制,规定提供的砼试压报告必须具备,凡是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使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工程质量。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由建设方确定验收时间后,在城建部门、纪检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进行验收,建设方必须有领导、代表、监理等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工程验收范围、招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及批准变更、新增工程内容,未经招标办批准,甲乙双方自定的工程内容不予验收。
第五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雄关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