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江川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雄关乡象山、麒麟山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雄关乡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雄关乡人民政府负责象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白石岩村委会负责麒麟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乡国土所、水管站、林业站、财政所、环建中心等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墓地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是为雄关乡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未经核准,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五条 雄关乡人民政府是象山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白石岩村委会是麒麟山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象山、麒麟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依次安葬(丧属不得随意挑选墓位),并由雄关乡人民政府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碑座不得超过2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丧属必须根据公墓管理单位规定的规格尺寸、样式墓碑的材质及样式与墓碑制作厂家确定墓碑,其他规格尺寸的墓碑一律不准进入公墓安装)。
(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厘米,墓位前通道宽度1米;
(五)绿化率不低于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识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七条 象山、麒麟山公益性公墓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维护和清洁,健全档案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丧属确定好下葬时间,应报告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在下葬当天持相关证明到县殡仪馆领取骨灰,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服从公墓管理人员安排,按顺序依次安葬,不得跳号挑选墓穴。
第九条 进入公墓只允许在墓区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燃放易燃易爆物品;烧纸、烧香、放鞭炮一律到规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拆迁、改建、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
(三)不按照顺序号依次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在公墓内购买活人墓(但是为死者健在的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六)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葬超标准墓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项目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双墓穴1200元/穴,单墓穴800元/穴,由丧属在骨灰入公墓安葬前一次性交给乡民政办或由乡民政办从补助费中扣除,并开具票据,丧属凭借缴费票据和相关材料才可将骨灰入公墓安葬。
第十二条 象山、麒麟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墓墓地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自然因素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